蕉岭县岭顺物流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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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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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江法民三初字第392号 保险纠纷 一审 民事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2015-10-10
文书内容
原告蕉岭县岭顺物流有限公司,住址: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湖谷村谷仓加油站后面。
法定代表人徐志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文华,男,57岁,住址:蕉岭县。
被告某保险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郭振雄,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少彬,系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蕉岭县岭顺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涂军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文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余少彬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粤M×××××机动车所有人,于2015年4月份在被告投保了该机动车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其中商业保险分别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等保险,保险期限由2015年4月24日零时起至2016年4月23日24时止。
钟武是原告雇用驾驶员。2015年5月31日22时30分许,钟武驾驶粤M×××××机动车从梅州往江西省定南方向行驶,至龙川县××农民街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顶部挂到横跨街道线路,造成线路、光缆及其它配套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龙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驾驶员钟武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时是该机动车保险期限内,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如下:一、上坪镇闭路监控维修设备配件6189.44元;二、街道居委会路灯线路损毁抢修费12150元;三、移动电缆抢修费13620元;四、光纤线路损毁抢修费14950元;五、光纤线路抢修费17250元;六、鉴定费2800元,以上六项损失合计66959.44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66959.4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驾驶员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运输证;2、被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3、事故认定书;4、保险单;5、交通事故调解书、赔偿预算表、补偿凭证;6、评估结论书、发票等(以上证据除证据1、2、4外均为复印件),以证明其诉称。
被告辩称:一、被保险车辆是营运车辆,请法院依法核实被保险车辆及驾驶员钟武的证照情况,如行驶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货运从业资格证等。同时,恳请法院依法核实被保险车辆是否为检验合格的车辆。若事故发生时,该车或驾驶员不具备相应资质,又或者被保险车辆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则答辩人依照保险合同可免除商业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二、答辩人对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穗华价估(梅)[2015]0068号《价格评估结论书》的三性均有异议,该鉴定为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时并未通知答辩人,故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法院依法对受损物品的定损情况进行重新鉴定,并根据重新鉴定的结果计算相关损失。三、鉴定费和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畴,请法院判决答辩人不予承担该两项费用。
被告提交的证据有保险条款,以证明其辩称。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0日、4月23日,原告作为被保险人为其所有的粤M×××××号车,在被告处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神行车保系列商业保险。原告按约缴交保险费后,被告出具保险单给原告收执。交强险保单注明承保险种主要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等。商业险保单注明承保险种主要有: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72500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金额2000000元,购买了上述险不计免赔等;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保险期间均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
2015年5月31日22时30分,原告的驾驶员钟武驾驶粤M×××××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号挂车从梅州往江西省定南方向行驶,至龙川县××农民街时因未注意横跨街道的线路,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顶部挂到横跨街道线路,造成线路及其它配套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龙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驾驶员钟武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原告赔偿损失如下:中国电信公司上坪营销服务中心电信光缆损失17250元;中国移动公司麻布岗服务厅移动光缆损失13620元;上坪镇广播电视站电缆损失14950元;上坪镇居委会路灯电缆损失12150元;上坪派出所视频监控损失6189.44元。
2015年6月18日,原告委托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损失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15年6月20日作出穗华价估(梅)【2015】0068号评估结论书,结论为:中国电信公司上坪营销服务中心电信光缆损失17250元;中国移动公司麻布岗服务厅移动光缆损失13620元;上坪镇广播电视站电缆损失14950元;上坪镇居委会路灯电缆损失12150元;上坪派出所视频监控损失5240元,合计63210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828元。
原告赔偿上述损失后,向被告索赔未果,遂于2015年7月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则作上述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神行车保系列商业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所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有保险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查,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和本案鉴定人员均具有相应鉴定资质和鉴定资格。该公司作出的穗华价估(梅)【2015】0068号评估结论书,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客观反映出本次事故的损坏情况,故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结论书合法有效,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被告认为该评估为单方面委托,未通知被告,违反程序,请求对上述损失重新评估,被告对此未提供证据证实,理由亦不充分,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及数额:中国电信公司上坪营销服务中心电信光缆损失17250元;中国移动公司麻布岗服务厅移动光缆损失13620元;上坪镇广播电视站电缆损失14950元;上坪镇居委会路灯电缆损失12150元;上坪派出所视频监控损失6189.44元,鉴定费2800元,合计66959.44元。其中上坪派出所视频监控损失鉴定结果为5240元,原告主张6189.44元,本院只支持5240元。鉴定费是原告为本次事故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原告支付了2828元,现原告只主张2800元,本院予以准许。其他损失请求证据充足,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的损失为66010元。依据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上述损失中,由被告在交强险中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余款64010元,由被告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给原告蕉岭县岭顺物流有限公司。
二、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64010元,给原告蕉岭县岭顺物流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3.98元,按规定减半收取736.9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涂军荣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陈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