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与某保险公司孝义青年路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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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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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孝民初字第1057号 保险纠纷 一审 民事 孝义市人民法院 2015-09-01
原告李X。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告某保险公司孝义青年路营销服务部(简称财保孝义青年路服务部)。住所地:孝义市。
负责人王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利军,山西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诉被告财保孝义青年路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的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财保孝义青年路服务部的委托代理人白利军均到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3月31日,原告车辆在孝义市污水处理厂发生单方事故,致使原告车辆多处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报保险公司进行了查勘,保险公司在查勘后通知原告修车,原告当日由孝义新天标汽修服务有限公司施救,新天标汽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9日将车修理完毕,车辆修理完毕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理赔事宜,因被告定损与修理厂价格有差异,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原告于2014年4月9日与修理厂结算,因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有车辆损失险,限额为970000元,故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在车辆损失限额内支付原告车辆修理费87542元,施救费400元,共计8794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一份,证明事故发生后报案情况。
3、保单一份,证明事故车辆投保情况。
4、孝义市新天标汽修服务有限公司收据二支、修车明细结算单一支,证明原告车辆损失为87542元,施救费为400元。
被告财保孝义青年路服务部辩称:1、对事故事实、投保情况无异议。2、本起事故,原告的车损保险公司已经定损,应按照保险公司的定损额进行理赔。3、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
被告财保孝义青年路服务部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供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一份,证明事故车辆定损金额为51547.52元。
在本院组织的质证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有异议,认为修理费票据不是正规发票,不予认可,施救费可酌情考虑。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定损单不予认可,认为应按照实际维修费用进行赔偿。
根据上述举证、质证结合开庭调查,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3月31日8时40分许,原告李X雇佣的司机师永攀驾驶原告所有的晋JXXXXX宝马轿车在孝义市污水处理厂发生单方事故,造成事故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当即向被告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随后对现场进行了查勘,并在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载明:“出险经过,撞墩子,本车前部和后部损失,三者无损,无人伤,有现场。”查勘后通知原告修车。原告车辆当日由孝义新天标汽修服务有限公司施救,孝义新天标汽修服务有限公司于4月9日出具了修车结算单。并出具收据二支,载明:晋JXXXXX维修费为87542元,施救费为400元。2014年4月29日,被告财保孝义青年路服务部出具晋JXXXXX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结论扣残值后定损金额为51547.52元。因被告定损金额与修理厂价格有差异,双方发生纠纷,原告提起诉讼。
另查明:事故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97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本案审理中,经向被告释明,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车损鉴定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有的晋JXXXXX号轿车在保险期间发生单方事故,被告财保孝义青年路服务部在出险后对现场进行了查勘,对事故车辆进行了定损,对事故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本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作为事故车辆的保险人,依法应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范围内对原告进行理赔。原告车辆受损后,在孝义市新天标汽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发生维修费用87542元,施救费用400元属实,原告要求被告在机动车损失限额内进行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事故发生后虽然对事故车辆进行了定损,但属于单方定损与原告主张的实际费用有差距,本案审理中经对被告释明,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内对原告的车损提出鉴定申请,应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本院以原告的实际维修费用作为损失标准予以认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孝义青年路营销服务部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X车损款87942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未在本院制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8元,减半收取999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孝义青年路营销服务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月萍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梁舒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