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原告孙宝禄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9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城民初字第2979号 保险纠纷 一审 民事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2016-03-31

原告孙宝禄,男,汉族,无业,住大同市城区。身份证号:14020219640XXXX555。
委托代理人石艳春,山西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南环路云锦里6号商铺二层。
负责人王宇峰,系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清,山西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宝禄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石艳春、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海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4月27日15时许,李立中驾驶原告所有的晋XX号小型轿车,沿S310线由西向东行驶至76KM+940m处时,车辆驶下路基后翻车,造成驾驶人李立中及乘车人李利群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乌兰察布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李立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经评估车辆损失为193800元,并支付鉴定费、施救费。
原告为自己所有的晋XX号小型轿车向被告处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为163800元),车上人员险(保险限额10000元)并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原告认为,原告的上述损失应由被告在相应的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71762.24元(其中车辆损失费163800元、施救费3500元、评估费2000元、医疗费2462.2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针对自己主张,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医疗费票据一张、诊断证明、病历、落款署名李利群的收条一份(附李立群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事故造成车上人员李利群的伤情、住院治疗情况、支出医疗费数额,原告已将所有医疗费付给了李利群;
施救费票据、收条(附司机李立中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事故发生后原告支出施救费3500元(从事发地点到交警队的3500元是原告支付的,从交警队到修理厂的施救费2100元是被告支付的);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车本,证明原告车辆合法、事发时原告车辆驾驶人合法驾驶;
保单一份,证明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保车损险(保险限额1638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10000元);
评估报告及评估费发票,证明原告车辆经评估损失为193800元,原告支出评估费2000元。
被告辩称,对原告所述事故发生经过、责任认定、事故车辆投保情况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有异议。对车损评估结论不认可,施救费我方已支付2100元,不同意再支付。原告诉求合理部分我方同意赔偿,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病历、落款署名李利群的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车本、保单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自己所有的晋XX号小型轿车向被告处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限额为163800元)、车上人员险(限额10000元),并不计免赔。2015年4月27日15时许,李立中驾驶原告所有的晋BXXX30号小型轿车,沿S310线由西向东行驶至76Km+940m处时,车辆驶下路基后翻车,造成驾驶人李立中及乘车人李利群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乌兰察布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李立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支付了李利群医疗费2462.24元。
关于原告的合理损失,本院确认如下:
一、车辆损失。原告提供的评估报告显示原告车辆重置价值为193800元。被告认为重置价值偏高,重置价值应以购车发票价格为依据。本院认为,原告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评估程序及依据合法,评估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所辩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据此确认原告车损193800元。
二、施救费。原告提供的施救费发票可以证实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为其受损车辆支付施救费3500元,该费用系必要费用,本院予以确认。
三、评估费。原告提供的评估费发票可以证实原告为确定其车辆损失程度支出评估费2000元,该费用系为确定保险标的物损失程度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各项费用共计1993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机动车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参保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参保车辆受损,原告因自己车辆受损需支出车辆损失费、施救费、评估费共计199300元,这些都是原告因车损导致的实际损失,已超过车损险最高限额,被告应在车损险保险限额内按最高额163800元赔偿原告。因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已支付施救费2100元,故实际赔偿时应扣除已支付部分,实际在车损险限额内再赔偿原告161700元。车上人员李立群受伤产生医疗费2462.24元,在车上人员险限额内,且原告已支付,被告应在车上人员险限额内将将该部分费用赔付原告。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车损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61700元、在车上人员险限额内赔付原告2462.24元,共计164162.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357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由原告负担1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雁琴
人民陪审员  杜 涛
人民陪审员  吴 万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相文飞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