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原告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2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榆民初字第02189号 保险纠纷 一审 民事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2015-04-15

原告XX。
委托代理人李某。
某保险公司。
负责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原告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晶独任审理,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2014年8月27日,李某某在被告处为陕KXXX10号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2014年9月26日,李某某同原告XX在被告处将陕KXXX10号轿车关系人由李某某变更为原告XX,将车辆号牌号码由陕KXXX10变更陕KXXX29。2015年2月23日23时30分许,驾驶人李某驾驶陕KXXX29“明锐牌”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榆林市金沙路与校场路东路向东3公里实施左转弯后逆向行驶途中与由西向东直行于此冯某某驾驶的陕AXXX81“别克牌”小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驾驶人李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通行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冯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XX的车辆陕KXXX29号小轿车受损,经陕西榆林百信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损失为54460元,定损费1000元,施救费500元,维修产生维修费54460元。同时,事故造成第三者陕AXXX81号车受损经陕西榆林百信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损失为99620元,定损费2000元,施救费500元,维修产生维修费99620元。原告向第三者陕AXXX81号车赔偿了99620元。后原告向被告提出赔偿无果,致原告提起诉讼并提出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垫付的的车辆维修费:陕KXXX29“明锐牌”小轿车54460元,施救费500元,物价评估费1000元;陕AXXX81“别克牌”小轿车99620元,施救费500元,物价评估费2000元,合计15808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机动车交强险保单1份,商业险保单1份、保险批单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原告为其所属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等险种,保险期间为2014年8月28日零时起至2015年8月27日二十四时止的事实;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各1份,驾驶证2份,用以证明本次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划分问题,原告的驾驶员及第三者车辆的驾驶员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肇事车辆系合法上路车辆的事实;
3、司法鉴定意见2份、定损费票据2支、拖车费票据1支,用以证明原告车辆经鉴定机构评估为车辆损失为54460元,支出鉴定费1000元,支出拖车费1000元;三者车辆经鉴定机构评估为车辆损失为99620元,支出鉴定费2000元的事实;
4、维修费票据2支、维修清单2份、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1份,用以证明原告车辆支出维修费54460元,本次肇事造成第三者车辆陕AXXX81车损失99620元,及原告已赔付第三者车辆修理费的事实。
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XX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及发生了保险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及第三者车辆受损系事实。但本次事故中原告的车辆及第三者车辆损失鉴定未通知被告参与,故本案事故不属于被告的理赔范围,鉴定费属间接损失,被告不予承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原告车辆及第三者车辆鉴定属单方委托,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被告不予承担。对证据4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认为维修票据不真实,且赔偿凭证对被告无约束力。
本院对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作如下认证:
原告提交的证据1、2,被告对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无异议,且来源合法,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及本次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划分问题。原告提供的证据3,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能够证明此次肇事造成原告车辆损失54460元;第三者陕AXXX81车辆损失99620元,并已由原告向第三者车辆赔付,及原告支出鉴定费共3000元、拖车费1000元的事实,对本案有证明力,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4,原被告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经审查,该证据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原告支出的各项费用,故该证据对本案有证明力,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
2014年8月27日,李某某(被保险人)为陕KXXX10号“明锐牌”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约定:责任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等事项。同时双方签订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约定:机动车损失保险10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300000元,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保险期间为2014年8月28日至2015年8月27日止。2015年2月23日23时30分许,驾驶人李某驾驶陕KXXX29“明锐牌”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榆林市金沙路与校场路东路向东3公里实施左转弯后逆向行驶途中与由西向东直行于此冯某某驾驶的陕AXXX81“别克牌”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驾驶人李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通行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冯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XX的车辆陕KXXX29号小轿车受损经陕西榆林百信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损失为54460元并按此进行了维修,定损费1000元,施救费500元。同时,事故造成第三者陕AXXX81号车受损经陕西榆林百信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损失为99620元,原告支出定损费2000元、施救费500元。原告已向第三者陕AXXX81号车赔偿了99620元。后原告向被告提出赔偿无果,致原告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请求。
另查明,肇事车辆陕KXXX29号轿车原车主为李某某,车号为陕KXXX10号,李某某于2014年8月27日为该车在被告处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2014年9月26日,李某某在被告处申请,经被告同意自2014年9月27日0时起,对号牌为陕KXXX10的机动车辆保险单(保单号:PDXXX01461270000038763)的保单信息作以下批改1:1、客户名称由李某某更换为黄某;2、车牌号码由陕KXXX10变更为陕KXXX29,过户标识由“否”变更为“是”,此次批改没有保费变化。
本院认为,原告XX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主体形式合法,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法确认为有效合同。原告XX依约向被告履行了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原告投保的车辆陕KXXX29号轿车在保险期内发生了保险事故,原告XX允许的驾驶员李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冯某某无责任,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被告无异议。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不能履行该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赔偿的违约责任。被告抗辩本次事故中原告的车辆及第三者车辆损失鉴定未通知被告参与,故本案事故不属于被告的理赔范围,该抗辩理由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被告抗辩鉴定费不予承担,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为鉴定车辆损失所支付的鉴定费为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被告该抗辩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保险理赔款共计55960元;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保险理赔款共计102120元。经审查,原告车辆陕KXXX29号轿车受损后经陕西榆林百信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损失为54460元,定损费1000元,施救费500元,共计55960元,为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应当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第三者车辆陕AXXX81号车受损后经陕西榆林百信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损失为99620元,定损费2000元,施救费500元,共计102120元,均已由原告支付,为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000元,其余损失11012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有事实依据,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金人民币2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XX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人民币5596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人民币100120元。
案件受理费1730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刘 晶
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晓莺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