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魏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2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朝民初字第151号 保险纠纷 一审 民事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5-05-05

原告魏XX,男,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凤霞,女,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向丽君,吉林敦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负责人李洪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东晖,该公司职员。
原告魏XX诉被告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凤霞、向丽君,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东晖当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8月原告在被告处为其所有的轿车投保了交强险,期限为一年,原告按照约定缴纳了保险费。该合同约定,被告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00元。原告的车辆于2007年4月27日由张凤霞驾驶在省道101线,与李某驾驶的警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害,李某及乘员李某某、李某某、霍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九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凤霞负全部责任。该起交通事故经九台市人民法院(2007)九民初字第1953号判决书判决,原告共计赔偿李某及李某某、李某某、霍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和负担诉讼费共计人民币85,242.16元,在实际履行的过程中,扣除了判决书判决的原告给付李某某的14天护理费共计879.90元(李某某实际住院2天,该判决书判令被告给付16天护理费,在实际履行的过程中原告只按照2天赔付给李某某),原告共计给付前列人员赔偿款84,362.26元。在原告履行赔偿损失完毕后,于2007年11月向被告提出索赔,但是被告一直推诿,没有赔付。经原告多次索赔,被告才于2013年12月12日,为原告出具了不受理通知书,以原告索赔超过2年索赔期限为由,拒绝赔付原告的损失。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理赔款48,6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并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本案已经超过诉讼实现2年,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确实在我公司投保了,事故也发生了,但原告没有申请理赔,我司也没有参加九台诉讼,也没给我们提供材料。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交强险的保单和发票各一份,证明保险合同成立。
证据(二)、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交通事故,以及责任的划分,肇事车辆承担全部责任。
证据(三)、九台法院判决一份,证明该起事故经九台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所承担范围,以及判决时间。
证据(四)、收条一份,证明原告已经向4名伤者进行了赔付,并已赔付完毕。
证据(五)、被告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2013年12月12日,证明原告一直向原告主张赔偿,原告公司也知情,原告并于2013年12月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本案诉讼时效终端应从2013年12月12日开始计算。
证据(六)、理赔赔案一份,证明我们在事故发生后2年内内向其提出索赔。证据中有被告的理赔专用章。
证据(七)、证明一份,证明我方所举证据六的原始材料都在安华公司档案中,提供的时间2008年11月之前。
证据(八)、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一份,证明同一辆车在商险公司已经报案。
证据(九)、从九台市人民法院档案室调取的执行结案书一份,证明原告已经将(2007)九民初字第1953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故原告可以向被告提起诉讼。
证据(十)、证人陈某某、段某某的证人证言。
被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提供印章一份,证明我司理赔专业复印章与原告提供的不一致。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原告在被告处为其所有的轿车投保了交强险,期限为一年,原告按照约定缴纳了保险费。该合同约定,被告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00元。原告的车辆于2007年4月27日由张凤霞驾驶在省道101线,与李某驾驶的警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害,李某及乘员李某某、李某某、霍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原告向被告报险,被告对此次事故进行了现场核实。后经九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凤霞负全部责任。该起交通事故经九台市人民法院(2007)九民初字第1953号判决书判决,应由原告与张凤霞共同赔偿受害人李某、李某某、霍某某、李某某医疗费18,893.64元,护理费7,730.55元,交通费400.00元,住院补助费1,845.00元,赔偿李某各项财产损失23,954.00元,赔偿李某某伤残鉴定费740.00元,伤残补助费23,46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0元。案件受理费1,810.00元和代理费3,500.00元、复印费19.0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在该判决书生效后,原告于2007年11月16日履行了判决书的给付义务,实际赔偿上列受害人各项损失84,362.26元。
另查明,在2013年12月12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公司出具不受理通知书一份,认为原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索赔,已经超过两年的索赔损失期限,因此被告不予受理原告的索赔申请。原告认为:“被告所说与事实不符,原告向受害人赔偿后,于2007年11月向被告提出索赔,但是被告一直推诿,没有赔付。经原告多次索赔,被告才于2013年12月12日,为原告出具了不受理通知书,以原告索赔超过2年索赔期限为由,拒绝赔付原告的损失。”故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合计48,6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但。
本院认为,一、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交强险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二、关于原告诉讼主张是否合理问题。经审理查明原告共计赔付给受害人李某、李某某、霍某某、李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84,362.26元,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在这些损失当中,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的有:医疗费用以8,000.00元为限,财产损失以2,000.00元为限,护理费7,730.55元,交通费400.00元,伤残补助费23,46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0元。以上款项共计43,590.55元,应当在交强险中赔付。三、关于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首先从证人陈某某、段某某出庭作证所陈述的内容,和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的情况说明中可以认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申请了保险理赔,且原告一直向被告主张权利。另外依据常理判断,原告魏XX投保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从而降低自己赔付的风险。在本案事故发生时,原告已经向被告报险,被告对该起事故也进行了现场核实。被告关于在原告向受害方赔付赔偿款后,而没有向被告申请理赔这一主张不符合常理判断。因此对于被告认为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魏XX理赔款43,590.55元。
二、驳回原告魏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某保险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5.00元,元原告魏XX负担200.00元,由被告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815.0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江佰彦
人民陪审员  石一刚
人民陪审员  冯德喜
二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倪春祥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