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金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2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滁民二终字第00168号 保险纠纷 二审 民事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6-18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
负责人:曾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XX,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XX。
委托代理人:陈XX,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5)琅民二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5月16日,金XX为其所有的皖M×××××号重型货车在某保险公司缴费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金XX,保险车辆情况号牌号码皖M×××××,新车购置价255000元,机动车损失保险(A)保险金额/责任限额255000元,保险费5929.35元,不计免赔率(M)覆盖A/B/D11/D12,保险期间:2013年5月17日0时起至2014年5月16日24时止。机动车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正本)载明:被保险人姓名金XX,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使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附则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险种。上述所填定的内容均属实。投保人签名/签章:金XX2013年5月16日。某保险公司保险人明确说明记录卡记载了如下内容:“投保人:金XX保险人已将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和批改等内容,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录像带凭证上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投保人签章:金XX2013年5月16日”。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用汽车损失条款载明: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倾覆、坠落;第十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置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的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率表带拖挂的载货汽车月折旧率其他1.10%。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第二十七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一)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附则第三十七条本保险合同中下列术语的含义倾覆:指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翻到……处于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的状态。
2014年4月6日,边家军驾驶皖M×××××号重型货车行驶至二郎路立文搅拌站路段时,撞到路边树后侧翻到路边的田地里,事故导致车辆及田里树木损坏。经滁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处理,认定边家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安徽汇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受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于2014年9月3日作出一份汇嘉(2014)2014080004号评估报告,经评估,皖M×××××号重型货车的公估金额为157110元、残值金额为6000元、理算金额为151110元,评估费6000元。此外,某保险公司认可金XX为本次事故支付施救费3800元。
原审法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金XX所有的皖M×××××号重型货车在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及实际损失如何确定;二、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向金XX支付保险金。
关于金XX所有的皖M×××××号重型货车在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及实际损失如何确定的问题:(一)、金XX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履行;金XX投保的车辆发生事故后,某保险公司理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金XX进行赔付。(二)、皖M×××××号重型货车投保时的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255000元,金XX也按此标准缴纳了保险费5929.35元。根据公平原则,车辆投保时的实际价值为255000元。本案投保车辆于2014年4月6日发生事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并避免重复折旧,折旧计算起点应为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开始日,即2013年5月17日,至出险时该车已使用期限为10.3个月,故该车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应为255000元-255000元×1.1%×10.3=226108元。(三)、本案中,安徽汇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受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具有公信力,对该份评估报告的内容予以认定,对某保险公司申请重新评估不予支持。皖M×××××号重型货车因本起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为151110元。
关于某保险公司是否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金XX支付保险金的问题:(一)、本案中,金XX所有的皖M×××××号重型货车因本起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为151110元,施救费用为3800元,二项合计数额154910元,显然并未超过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226108元。(二)、某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应按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确认的定损金额78031元进行赔偿,因该份确认书上并无双方签名及盖章,且该份确认书属于单方确责,金XX对此亦不认可,同时该份确认书的定损价格并不能客观反映皖M×××××号重型货车的损失数额,故对某保险公司的上述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对金XX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皖M×××××号重型货车的车损151110元的意见予以支持。(三)、金XX在庭审中主张施救费用3800元,某保险公司对此不持异议,本院对此请求予以支持;皖M×××××号重型货车经滁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处理认定系“侧翻到路边的田地里”,金XX亦支出了施救费用,故本案涉事车辆“侧翻”符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用汽车损失条款第三十七条关于“倾覆”的相关解释,对某保险公司辩称侧翻不属公司理赔范围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某保险公司辩称不应当承担诉讼费及评估费用的意见,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此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金XX的损失为:M15087号重型货车的车辆损失费151110元、施救费用3800元、评估费用6000元,以上合计160910元,某保险公司理应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金XX保险金160910元。案件受理费3950元,减半收取1975元,变更诉讼请求减少部分由原告金XX负担75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1900元。
某保险公司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保险车辆发生侧翻事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车辆侧翻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对保险车辆损失定损为78031元,而原判依据鉴定结论认定车辆损失为151110元不当,该损失已经超过了车辆的剩余价值。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金XX的诉讼请求。
金XX的代理人在庭审中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所举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对方质证意见也同于一审。
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一致,对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认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认定车辆损失是否有误。
本院认为:金XX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金XX投保的车辆发生事故后,某保险公司理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金XX进行赔付。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投保车辆系撞到路边树后导致损坏,与路边树木撞击系车辆侧翻的直接原因,某保险公司主张投保车辆侧翻不属于其赔偿责任范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投保车辆受到的损失,经本院委托相关公估公司进行鉴定,确定车辆的损失为151110元,并未超出车辆投保时的实际价值,某保险公司主张车辆损失应以其定损为依据,但对其定损结论,金XX并不认可,故某保险公司主张以其定损结论作为赔偿依据,证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对评估费以及车辆施救费,某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18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柳 冰
审 判 员  陶继航
代理审判员  王 铖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倩倩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