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与康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9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6)宁0303民初1151号 追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08-08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
负责人:徐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XX,宁夏古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康XX,男,回族,文盲,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
原告某保险公司诉被告康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媛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赵XX、被告康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保险公司诉称:2015年10月11日20时许,被告康XX无证驾驶未年检在原告处投保交强险的宁C号小轿车,沿吴忠市红寺堡区滚新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41KM处时,将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案外人王明珍撞倒,造成王明珍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弃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明珍的近亲属王萌、王宝、蒙建利、王登文将被告诉至法院,本院作出的(2016)宁0303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萌、王宝、蒙建利、王登文110000元。判决生效后原告支付上述赔偿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1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康XX辩称:被告在原告处投保了保险,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家人支付受害人30000元。原告具体赔偿了多少钱被告不清楚。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2016)宁0303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原件一份,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无证驾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10000元的事实;
2.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份,证明原告依据(2016)宁0303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赔偿受害人110000元。
被告质证后对证据1、2均无异议。
被告康XX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1,系原件,且被告无异议,能够证明被告无证驾驶宁C号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本院(2016)宁0303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原告支付受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10000元,予以认定;证据2,系原件,且被告无异议,能够证明原告于2016年5月5日通过网上银行向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支付宁C号小型客车的赔偿款110000元,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1日20时许,被告康XX无证驾驶逾期未年检的宁C号小型轿车沿滚新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滚新公路41KM处时,将由东向西横穿马路的王明珍撞倒,致使王明珍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弃车逃离现场,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明珍无责任。被告驾驶的宁C号小型客车在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为2015年4月5日至2016年4月5日。吴忠市红寺堡区检察院于2016年2月22日向吴本院提起公诉,受害人王明珍近亲属王萌、王宝、蒙建利、王登文于2016年3月2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作出的(2016)宁0303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王明珍的近亲属王萌、王宝、蒙建利、王登文110000元。原告于2016年5月5日通过网上银行向本院支付宁C号小型客车交通事故赔偿款110000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根据该法律规定,被告康XX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逾期未年检的宁CXXX18号小型客车,造成王明珍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本院判决原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王明珍的近亲属王萌、王宝、蒙建利、王登文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原告已于2016年5月5日支付了上述赔偿款,所以有权向被告追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1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康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某保险公司赔偿款1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康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在判决自动履行期间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的权利。
审判长  刘媛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叶文亮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