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牛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8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6)豫04民终1603号 保险纠纷 二审 民事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6-24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
代表人宋青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磊,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费晓伟,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XX。
委托代理人赵群章。系平顶山市卫东区五一路街道办事处繁荣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赵志伟。系平顶山市卫东区五一路街道办事处繁荣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代理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牛XX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牛XX于2015年7月8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牛XX损失359300元;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负担。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5)卫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某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磊、费晓伟,被上诉人牛XX的委托代理人赵群章、赵志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5年5月3日4时17分许,韩冰驾驶豫D×××××号森林人牌越野车沿平顶山市建设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东环路交叉口西口附近时,与自南向北骑自行车斜穿机动车道的贾仍发生碰撞,致贾仍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卫东大队认定:韩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韩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贾仍未按规定从人行横道通过,贾仍负次要责任。2015年5月13日,在交警部门的主持调解下,牛XX与受害方家属依法达成了赔偿协议,牛XX一次性赔偿贾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一切费用总计670000元。庭审中牛XX陈述的赔偿情况为:死亡赔偿金按照贾仍出生时间1954年12月10日、按照每年24391元乘以20年共计487820元、丧葬费194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办理丧葬事宜及误工费3000元、住宿费2000元、受害人自行车损失300元。牛XX提交的鉴定报告书显示豫D×××××越野车损失46500元、受害人飞鸽自行车损失300元。花去鉴定费2500元。
原审另查明,2015年2月26日,牛XX就豫D×××××号小型越野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险,机动车商业险中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2421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0000元,以及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保险期间为:自2015年3月9日零时起至2016年3月8日24时止。庭审中某保险公司提交了有牛XX签字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和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单,牛XX否认落款处签字系本人所签,并申请对两份保险单处的签名进行鉴定,原审法院委托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对两份投保单处的签名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某保险公司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材料均为复印件),决定不予受理,将鉴定退回本院,原审法院征求双方意见是否对某保险公司提交的两份投保单是否系原件进行鉴定,双方均不申请对两份投保单是否系原件进行鉴定。
原审认为,牛XX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被保险人均为牛XX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险,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醉酒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司机韩冰并未醉酒,故某保险公司以司机饮酒抗辩其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保险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牛XX已经赔偿受害人家属,故其可以要求某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保险。按照交强险赔偿限额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财产损失300元,某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给牛XX该保险金110300元。关于机动车商业险,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人不能依据该免责条款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某保险公司在庭审中以递交有牛XX签名的投保单抗辩其免责条款已尽到告知义务,但鉴定部门退回的意见中认为投保单系复印件,某保险公司认为其递交的投保单系原件,但不进行是否系原件进行鉴定,故某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其陈述的免责条款对牛XX不发生效力。根据韩冰的过错程度,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金限额内支付损失的70%部分为宜。保险事故发生后,牛XX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377820元、丧葬费194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误工费3000元、住宿费2000元等共计472222元,该费用70%的部分为330555.4元,牛XX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200000元。某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200000元。牛XX的车辆损失46500元、车辆损失评估费2500元等共计49000元,该费用的70%为34300元。牛XX投保的商业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242100元。某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的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34300元。综上,某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给牛XX保险金344600元。牛XX的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审判决:一、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牛XX保险金344600元;二、驳回牛XX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690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某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发回重审或改判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牛XX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认为某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本案某保险公司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令禁止的饮酒驾车行为约定为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相关司法解释已免除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一般性免责条款和法律禁止的特殊性免责条款对应的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完全不同,原审混淆了两种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属适用法律错误。2、牛XX连续两年在某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保险期间连续、保险合同条款相同,事故发生在续保期间。牛XX对第一次购买保险在投保单上的签名予以确认,认可对免责条款完全知晓的事实,但原审判决对上述关键事实及产生的法律后果只字未提,属遗漏案件重大事实。3、“酒后不开车”系社会基本法律常识,牛XX既然知晓饮酒后不得开车上路,就应当知晓饮酒后强行开车上路造成事故不可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某保险公司已通过多种方式多次就免责条款向牛XX尽到了提示、明确说明义务,且牛XX在连续投保的两年间从未向某保险公司提出过任何异议,牛XX对免责条款是应知、明知的。3、本案肇事司机韩冰以接近醉酒状态高速驾驶机动车撞击致受害人死亡,原审判决可能使肇事方从某保险公司获得不法利益,从而降低犯罪成本。
牛XX答辩称:1、原审认定某保险公司末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明确说明义务,于法有据。⑴签订保险合同时,某保险公司首先应向牛XX提供一份格式化的保险条款,同时还应当说明该合同的全部内容,对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逐一提示,并逐条作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在没有依法提示或明确说明的情况下不能产生任何效力。⑵某保险公司只有在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后,才可以不再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在签订本案保险合同时,某保险公司没有向牛XX提供保险条款,所以某保险公司也根本不可能做到依法提示。⑶某保险公司不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将保险条款交付给牛XX,而且在其上诉状上诉理由中也明确认可没有向牛XX提供保险条款。因此,本案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依法不能产生效力。2、原审并未遗漏任何重大事实。某保险公司上诉称牛XX连续两年在该公司购买保险,原审对续保的法律事实未予评论、属遗漏案件重大事实的理由不仅不能成立,相反进一步证明该公司没有向牛XX提供保险条款的事实。某保险公司伪造的投保单上的签名也不是牛XX亲笔所签,牛XX提出申请进行字迹鉴定,某保险公司拒不提供原件,致使鉴定无法进行。另外,在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没有规定车辆续保的,就可以不再提供保险条款、免除保险公司的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3、某保险公司在签订本案保险合同时,从未向牛XX履行过任何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4、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责任,都是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而且这些违法行为都是道交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交强险条例》、《交强险条款》只是把醉酒驾车作为免责事由,而酒后驾车仍属于保险责任。同理,在商业险中酒后驾车也完全应当属于保险责任,某保险公司把酒后驾车也作为免责事由免除自己的责任,明显加重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无误,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证据、事实与原审查明的证据、事实相一致。另查明:2015年12月7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卫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判决:韩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该判决查明:经鉴定,案发时韩冰血液中乙醇含量63.88J/100ml。
本院认为,牛XX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2015年度交强险和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
2015年5月3日4时17分许,韩冰驾驶豫D×××××号森林人牌越野车与骑乘自行车的贾仍发生碰撞,致贾仍当场死亡,车辆受损。该交通事故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卫东大队认定:韩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贾仍负次要责任。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对该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贾仍的人身损害损失牛XX已与贾仍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牛XX在赔偿后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在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主张支付理赔款。豫D×××××号森林人牌越野车及受害人的自行车在本次事故中受损,经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豫D×××××号森林人牌越野车车辆损失为46500元、自行车损失300元,共计46800元。某保险公司未对上述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豫D×××××号森林人牌越野车投保有机动车损失险,对于上述损失牛XX可以根据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条款的约定请求某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关于某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三者险、机动车损失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交通事故中驾驶人韩冰系饮酒驾驶,某保险公司提供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均约定驾驶人饮酒驾驶造成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上述条款均属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㈡》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本案中某保险公司提供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虽然采用加黑、加粗方式对上述责任免除条款进行了标注。但牛XX对某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交强险投保单及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的签名不予认可,申请字迹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材料均为复印件)被退回,原审法院征求双方意见是否对某保险公司提交的两份投保单是否系原件进行鉴定,双方均不申请对两份投保单是否系原件进行鉴定。因某保险公司应承担是否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上述鉴定过程不能证实投保单的签名系牛XX本人所签,且牛XX辩称投保时某保险公司未交付保险条款、未告知相关的免责免赔条款。某保险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该公司已经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牛XX履行了提示、明确说明义务,故上述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某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机动车损失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牛XX于2014年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同类保险并不能减轻或免除该公司的提示、明确说明义务,某保险公司上诉称牛XX系续保,其对2014年保险免责条款无异议,该公司已履行告知义务,从而推定牛XX对保险条款应知、明知的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某保险公司认为在商业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469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杜军伟
审判员  陈 克
审判员  张培培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秋月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