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与张XX保险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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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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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339号 保险纠纷 二审 民事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5-04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
负责人魏乐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根付,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志军,山西涛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波,山西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张XX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根付、冯志军,被上诉人张XX的委托代理人赵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3月20日,原告张XX为小型越野客车(宝马)车辆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商业险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驾驶员责任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乘客责任险、机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选择修理厂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保险期间为2013年4月27日至2014年4月26日。2014年1月10日晚23时左右,原告儿子张卓驾驶投保车辆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北省衡水市大广高速距离威县20公里处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原告车辆追尾吉本田车辆。由于当时未发生人员伤亡,原告与事故方在自行协商后电话告知被告公司时任理赔部的工作人员宋俊刚,并自行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后撤离高速路现场。原告回到晋城后,于2014年1月14日到被告处报案并由被告工作人员出具报案记录,原告车辆送到长治宝诚4S店进行维修,该4S店于2014年2月20日出具宝马车辆维修费用为38827元的发票一支。原告向被告要求事故理赔未果,原告涉诉在案。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交纳保费,被告出具保单,原告与被告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与被告工作人员宋俊刚取得电话联系,并在事后到被告处作了报案记录,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原告按照被告工作人员的提示拍摄事故现场后撤离事故现场并无不妥,被告称原告未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案及所主张的事故无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并以此为由不能证明事故发生的真实性的辩解理由依法不予采信。原告所有的车辆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原告在被告处投保车损险及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被告应当对原告车辆损失38827元予以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XX车辆修理费38827元。案件受理费77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判后,某保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理由: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二、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仅凭主观想象采纳,而不考虑证据的客观与关联性,实难令人信服;三、原判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一、原告举证已经证明交通事故存在,被告在庭审中也认可保险事故存在,仅是因为手续问题而不予以理赔;二、本案法律适用正确。
二审庭审时,上诉人对事故是否存在,驾驶员是谁,2014年1月10日发生的事故,为何14日才报案提出异议。我们当时的保险人电话告知被上诉人应通知交警部门和拨打95510。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交通事故是否真实存在,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
针对交通事故是否存在的问题。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事故现场照片6张、证人宋俊刚的证言、张XX与裴红艳于2014年1月11日签订的赔偿协议以及赔钱时的照片可以证明交通事故真实存在,本院予以认定。
针对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无异议,事故也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拨打95510报案电话,在该电话长时间占线的情况下,电话通知了上诉人的理赔部负责人宋俊刚,并根据宋俊刚的指导拍摄了现场照片。被上诉人通知宋俊刚的行为应视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案,未勘察事故现场为由而怀疑事故的真实性,进而不进行理赔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7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晓勇
审判员郭红洁
审判员段全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李莉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