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743401-1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8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6)黑01民终2550号 追偿权纠纷 二审 民事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8-15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宋X甲,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乙,住黑龙江省鸡西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华运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栾XX,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X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X乙。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华运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运出租公司)、付X甲、付X乙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X乙、被上诉人华运出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付X甲、付X乙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某保险公司不承担残疾赔偿金或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XXX67-2002》的标准评定残疾等级;2、上诉费用由华运出租公司、付X甲、付X乙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中华运出租公司的赔偿事实所对应的是案外人符瀚文与其运输合同纠纷,并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中残疾赔偿金的确认依据为华运出租公司与案外人符瀚文针对运输合同纠纷所进行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该依据在运输合同纠纷中并无不当,但在本案中某保险公司与案外人符瀚文不存在运输合同纠纷,仅存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所以华运出租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的追偿权纠纷也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适用原则进行审理。2、一审判决中华运出租公司提供的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并未涉及华运出租公司、付X甲、付X乙,其适用标准为针对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根据最高院关于雇员在雇佣合同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何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在统一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国家标准出台前,可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故该份证据中的司法鉴定意见不适用确认本案的赔偿金额。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可见,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仅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一审被告辩称
华运出租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付X甲、付X乙未到庭进行答辩。
华运出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华运出租公司109952元,付X乙赔偿华运出租公司15739元,两项合计125691元;2、案件受理费2814元由付X乙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4月19日17时许,付X乙驾驶黑LXXX26号中型自卸货车在道里区前进路辅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松苍街口掉头行驶时,与在前进路主干路由东向西赵国庆驾驶的黑AXXX78号出租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赵国庆及黑AXXX78号出租车乘车人符瀚文、张月英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国庆负事故次要责任,付X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黑AXXX78号出租车,车辆所有人为华运出租公司。黑LXXX26号中型自卸货车所有人为付X甲。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受伤乘客符瀚文以道路运输合同为由诉至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要求华运出租公司、赵国庆及人寿保险哈支公司赔偿其损失。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3)外民二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认:华运出租公司赔偿案外人符瀚文各项损失127363.21元(其中医疗费35961.21元、复印病历花费21元、护理费122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残疾赔偿金78316元、二次手术费7000元、交通费711元,合计135913.21元,再扣除人寿保险哈支公司承担的8550元),现该判决已经履行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追偿关系,有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外民二初字第68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银行汇款单及案外人符瀚文的收条为证,故予以确认。交警部门依据现场情况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赵国庆负次要责任,付X乙负主要责任,予以确认,华运出租公司应承担30%的责任,付X乙应承担70%的责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付X甲虽是黑LXXX26号货车车主,但因其无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对象本车及本车人员以外的第三方事故人及车辆,在本案中,案外人符瀚文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对于付X乙驾驶的黑LXXX26号货车,符瀚文系第三方事故人,理应由肇事车辆(黑LXXX26号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理赔,但经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审理,符瀚文的损失已确认是由华运出租公司进行赔偿。依《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案件中应作为被告承担责任。此处保险公司已经突破合同法相对性原则,华运出租公司在赔偿案外人符瀚文合法损失后,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的权利。因肇事车辆(黑LXXX26号货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按照法律规定,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华运出租公司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超出强险限额的部分应当由付X乙承担70%的赔偿责任。按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的数额,案外人符瀚文的医疗费为35961.21元,案外人人寿保险哈支公司已承担8550元,剩余27411.21元,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000元,不足部分由付X乙赔偿12187.85元[(27411.21元-10000元)×70%];关于复印病历费21元的问题,因该部分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故由付X乙承担14.70元(21元×70%);关于护理费12204元的问题,因该费用属于残疾赔偿金范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204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的问题,因该部分费用属于医疗费范畴,已经超出交强险的赔偿限额,由付X乙承担1190元(1700元×70%);关于残疾赔偿金78316元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78316元;关于二次手术费7000元的问题,因为该部分费用属于医疗费范畴,已经超出交强险的赔偿限额,由付X乙赔偿4900元(7000元×70%);关于交通费711元的问题,因该费用属于残疾赔偿金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711元。判决:一、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华运出租公司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2204元、残疾赔偿金78316元、交通费711元,合计101231元;二、付X乙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华运出租公司医疗费12187.85元、复印病历费14.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90元、二次手术费4900元,合计18292.55元。如某保险公司、付X乙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4元(华运出租公司已预交),由华运出租公司自行负担844.2元(2814元×30%),由付X乙承担1969.8元(2814元×70%)与上款一并给付华运出租公司。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给付华运出租公司残疾赔偿金或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XXX67-2002》的标准评定残疾等级。
关于某保险公司提出其不应当给付华运出租公司残疾赔偿金的主张。经审查,华运出租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后,华运出租公司依据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外民二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向案外人符瀚文支付了各项赔偿金,故华运出租公司有权向某保险公司请求追偿,某保险公司亦应在保险理赔限额内向华运出租公司给付其垫付的上述赔偿金。故对某保险公司提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某保险公司提出应当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XXX67-2002》的标准评定残疾等级的主张。某保险公司认为鉴定采用的标准错误,但其仅在一审庭审中对该鉴定意见关联性提出异议,并未申请重新鉴定。在二审庭审中亦未提交重新鉴定申请。某保险公司仅以其主观认为鉴定采用标准错误为由对鉴定意见不认同,无事实依据,不能对抗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外民二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故对某保险公司提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14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松江
代理审判员王桂玲
代理审判员鲍载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翀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