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平凉市新世纪工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亭县新世纪商厦、林XX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7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6)甘08民终2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6-27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
负责人袁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琪军
委托代理人李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凉市新世纪工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亭县新世纪商厦。
负责人安文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剑峰,该公司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平凉市新世纪工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亭县新世纪商厦(以下简称华亭新世纪商厦)、林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华亭县人民法院(2016)甘0824民初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林XX在某保险公司任负责人期间,以某保险公司名义分别于2014年1月14日、1月15日、1月16日和2月26日从华亭新世纪商厦处赊购白酒,价值分别为900元、8640元、4500元和6984元,共计21024元。林XX于购酒当日分别在华亭新世纪商厦出具的欠款单上签字确认,均载明“某保险公司,林XX”,并约定“欠款截止期限3个月,到期按时全额一次性结清货款,逾期收取滞纳金。”后华亭新世纪商厦多次催要,某保险公司和林XX互相推诿,遂成此诉。
另查明,所购白酒均由华亭新世纪商厦运至某保险公司处。
又查明,某保险公司于2013年10月筹建,2013年10月林XX在该公司开始任职,2014年5月被免职;某保险公司无保存其公司公章的权力,公章在其总公司保存。
原审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双方自愿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该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林XX在任职期间,作为某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在某保险公司无权保存单位公章且所购白酒被送至某保险公司的情况下,林XX的行为应认定为履行职务的行为,故对华亭新世纪商厦要求某保险公司承担支付酒款的诉请应予支持;对华亭新世纪商厦要求某保险公司承担滞纳金的诉请,依据欠款单记载,双方约定的滞纳金应视为违约金。因双方只约定了逾期收取滞纳金,对滞纳金如何计算未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对其诉请中的合理部分即2059元予以支持;对华亭新世纪商厦要求林XX连带支付其酒款和滞纳金的诉请,因林XX与华亭新世纪商厦之间的买卖行为为履行职务的行为,其行为的后果应由某保险公司承担,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某保险公司关于其与林XX对其任职期间的债务已进行了清算的辩解意见,因债务清算为其单位内部行为,不能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故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偿所欠原告平凉市新世纪工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亭县新世纪商厦酒款21024元,支付违约金2059元,共计23083元;二、驳回原告平凉市新世纪工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亭县新世纪商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平凉市新世纪工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亭县新世纪商厦承担174元,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189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林XX在华亭新世纪商厦分四次购买白酒时,某保险公司并不知情。一审法院在未经调查的情况下,将林XX的行为认定成职务行为,缺乏依据;一审法院未经调查,认定华亭新世纪商厦将合同约定的标的物送往某保险公司处,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未经调查认定林XX自2013年10月开始在某保险公司任职、某保险公司无权保存公章,缺少证据和法律依据。2.某保险公司并未授权林XX对外签单、担保等,林XX在签订任职期间承诺书及免职清算时也未提及在华亭新世纪商厦分四次购买白酒的事情。某保险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成立时间为2014年1月24日,对于发生在2014年1月24日之前的欠款行为,不属于经营活动及职务行为。3.一审判决本案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负担,缺乏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由林XX个人清偿拖欠华亭新世纪商厦的酒款21024元,支付违约金2059元;一、二审诉讼费由华亭新世纪商厦、林XX负担。
被上诉人华亭新世纪商厦辩称:本案白酒的买卖发生在林XX任职某保险公司负责人期间,并且所购白酒送到某保险公司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林XX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正确。本案白酒的买卖是职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所购白酒用于某保险公司筹建期间招待客户,酒送到了某保险公司,并且现在还放在该公司。林XX与某保险公司所签协议和声明是林XX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与本案无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华亭新世纪商厦收货欠条(原件)一份,证明一审华亭新世纪商厦提交的欠款单签名是“欠款经办人某保险公司林XX”,本欠条签名是“收货人林XX”,故一审华亭新世纪商厦提交的欠款单真实性存疑,且本案买卖合同属林XX的个人行为,不是某保险公司的行为。
被上诉人华亭新世纪商厦质证认为,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该证据只能说明某保险公司购买过华亭新世纪商厦的酒,不能证明该行为是林XX的个人行为还是某保险公司的行为。
被上诉人林XX质证认为,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只能证明所购白酒送到了某保险公司处,不能证明某保险公司的证明目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华亭新世纪商厦和林XX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均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该欠条载明,收货单位:阳光保险,收货人:林XX。从该欠条的内容看,不能证明购买白酒的行为属林XX的个人行为还是某保险公司的行为,故不予确认。
另依据林XX和某保险公司二审的陈述查明,从华亭新世纪商厦购买的白酒,剩余部分仍在某保险公司原为林XX租住的宿舍内封存。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法庭调查阶段已就华亭新世纪商厦将合同约定的标的物送往某保险公司处、某保险公司无权保存公章以及林XX自2013年10月开始在某保险公司任职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故某保险公司关于一审法院未经调查就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林XX在任某保险公司负责人期间,所购白酒被送至某保险公司,因某保险公司无权保存单位公章,林XX作为某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在欠款单上签署“某保险公司,林XX”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某保险公司对林XX在其公司任职期间从华亭新世纪商厦分四次购买白酒的行为是否知情,不影响林XX行为性质的认定。无论某保险公司是否授权林XX对外签单,也无论林XX在签订任职期间承诺书及免职清算时是否提及在华亭新世纪商厦分四次购买白酒的事情,林XX购买白酒的行为产生的后果,依法均应由某保险公司承担。虽然某保险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成立时间为2014年1月24日,但该公司从2013年就开始筹建,故某保险公司关于发生在2014年1月24日之前的欠款行为,不属于经营活动及职务行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时华亭新世纪商厦的诉讼请求部分得到支持,一审法院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的规定,判决诉讼费由华亭新世纪商厦负担174元,某保险公司负担189元,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得当。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7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夏祎晖
审判员 张兴平
审判员 宫在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雷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