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上诉人孙X甲诉被上诉人孙X乙、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二审判决书

  • 2020年09月07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6)辽02民终03975号 保险纠纷 二审 民事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9-08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甲,男,汉族,农民,住瓦房店市。
委托代理人:骆X,辽宁杰仕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X乙,男,汉族,农民,住瓦房店市。
委托代理人:马X、姜XX,辽宁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负责人:李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男,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西岗区。
上诉人孙X甲因与被上诉人孙X乙、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2016)辽0281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X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骆X,被上诉人孙X乙的委托代理人马X、姜XX,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X甲上诉请求: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孙X乙醉酒驾驶摩托车,在与孙X甲车辆没有接触的前提下在距孙X甲车辆尾部还一定距离前提下因其自身醉酒状态驾车不稳,车速过快,自己摔倒,孙X乙受伤与孙X甲毫无关系。2、孙X甲车辆尾部无半点刮痕,交通队事故卷宗照片非常清晰,事故车辆现在还在交警队处扣押,如孙X乙受伤与孙X甲有关,二者车辆不可能没有接触,一定会有刮痕,既然没有刮痕,那么二者车辆就没有接触,所以孙X乙受伤与孙X甲无关。3、我方要求对孙X甲驾驶车辆进行鉴定,鉴定该车是否有刮痕。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
一审被告辩称
孙X乙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保险公司二审辩称,如果上诉人承担责任我们就承担责任,如果上诉人不承担责任,我们就不承担责任。
孙X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015年7月8日20时45分,被告孙X甲驾驶手扶拖拉机在瓦房店市复红线21KM+600M路口将驾驶摩托车的孙X乙撞伤。因事故发生后双方未及时报警,导致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瓦房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遂出具第20150036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原告伤后在瓦房店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62天。被告孙X甲的手扶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42931.23元,保留其他诉权。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孙X甲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8日20时45分,原告驾驶其所有的二轮摩托车与被告孙X甲驾驶其所有的辽XXXXXX号手扶拖拉机在瓦房店市复红线21KM+600M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孙X乙受伤,伤后在瓦房店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孙X甲付给原告5000元。事故发生后,肇事双方未及时报警,导致交警部门对事故成因无法查清。被告孙X甲所有的肇事手扶拖拉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孙X甲的侵权行为致原告受伤,合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因原告持有的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被告孙X甲驾驶的机动车未予定期检验,均有过错。因肇事双方未及时报警,无法鲞清事故成因,即无法确定责任大小,应平均承担责任。原告支付的医疗费,被告均微提出异议,予以确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孙X甲赔偿50%,但应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在被告孙X甲所有的辽0260830号手扶拖拉机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孙X乙医疗费10000元,于本决发生效后立即给付;二、被告孙X甲赔偿原告孙X乙医疗费61465.57元(已扣除5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立即给付;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9元,由原告孙X乙承担1579.50元,由被告孙X甲承担1579.5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采信被上诉人提供交通事故证明、驾驶证、医疗费收据在、用药明细、住院病案及双方当事人陈述、调取的交通队卷宗等证据正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诉人主张肇事车辆没有相撞,被上诉人孙X乙所受伤害与己无关,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事故发生时,无其他人员在场,交通路口又无监控设备,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亦均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导致事故发生成因无法查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一审判决各自承担50%民事责任正确。上诉人二审辩称,案涉两车不存在刮痕,证明孙X乙受伤非上诉人造成,申请对车辆进行鉴定,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一审举证期限内书面提出鉴定申请,已超过法定举证期限,不予准许。根据被上诉人孙X乙在一审诉讼中提供的录音证据,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孙X乙系上诉人撞的,对事故发生有责任,该录音证据能够反映客观事实,应予采信。
综上所述,孙X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7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彬
审判员刘杰
代理审判员王鹏程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陈彩虹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