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与肖X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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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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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民终1783号 保险纠纷 二审 民事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7-26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营口市。
负责人王庆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辽宁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X,现住营口市。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因保险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5)鲅民二初字第00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金、被上诉人肖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4日,原告的司机肖琳琳驾驶辽HXXX5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岫岩县石灰窑镇兴开岭村路段时撞到路边山体,造成车辆受损,鸡冠山朝阳观风光牌受损及路产损失,无人员伤亡。此次事故经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司机肖琳琳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已赔偿鸡冠山朝阳观风光牌损失4000元。原告车辆因受损委托营口祥汇物流有限公司拖离现场到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宇汽车修配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原告已支付施救拖车费2000元,维修费用3000元,更换配件费用26500元,公路路产损失费3660元。合计39160元。
另查,原告的事故车辆自2012年11月9日挂靠在营口宏沅物流有限公司进行经营。并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金额122000元;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684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司机肖琳琳的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03年6月3日,事故发生时驾驶证有效期至2015年6月3日,事故发生后经有关部门审验,有效期限延长至2025年6月3日。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原告车辆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在保险生效期间,因事故原告赔偿和维修车辆的费用在保险限额之内,被告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对原告维修车辆及赔偿第三方的费用予以赔偿。现原告已对车辆损失费用和第三方损失支付或赔偿39160元,故被告应将上述赔偿款赔付给原告。关于被告提出的本案诉讼主体问题。因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是原告,原告只是挂靠在营口宏沅物流有限公司进行经营,被挂靠单位虽然是肇事车辆的投保人,对车辆进行管理并收取挂靠费用,但并不能因此排除原告对其所有的车辆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及车辆肇事后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在涉案车辆肇事后,原告已支付了车辆损失维修费用并对造成的其他损失给予赔偿,故原告有权作为本案诉讼主体,对已经赔偿的部分向被告主张权利。关于被告提出的事故发生时原告的司机驾驶证已过期,无驾驶证不允许上路行驶,被告不负责任的意见。本院认为,驾驶员只要通过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组织的驾驶证资格考试,便具有了驾驶资格,只要未被依法吊销驾驶证,就一直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换证属于行政管理范畴,驾照过期未按期换证应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持证人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也就是说,在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处罚后仍可办理换证手续。原告司机肖琳琳自初次领取驾驶证时起,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止,并不存在驾驶证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被撤销的情况,且在事故发生后即办理了审验,交通管理部门延长其有效期至2025年。显然,被告以“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不负责任拒绝给予保险赔偿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肖X车辆事故损失391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某保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赔偿款,给付主体错误。该肇事车辆驾驶员驾驶证过期违反禁止性规定无证驾驶,根据保险条款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原判决擅自扩大上诉人的赔偿责任,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被上诉人肖X答辩称,原审开庭我提交了挂靠协议。驾驶证该换了,就差几个小时,当时赶上周末,后来我们也换了。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肖X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被上诉人只是挂靠在营口宏沅物流有限公司进行经营,被挂靠单位虽是投保人,但只是进行管理并收取挂靠费,被上诉人对车辆实际享有权利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肇事车辆发生事故后,被上诉人已支付了车辆损失维修费及对其他损失进行了赔偿,故被上诉人有权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对已经赔偿的部分向上诉人主张权利。关于上诉人提出因本案肇事车辆驾驶员驾驶证过期违反禁止性规定无证驾驶一节,因驾驶员只要通过驾驶证资格考试,只要未被依法吊销驾驶证,就一直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换证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持证申请人超期换证的,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且驾驶员肖琳琳在事故后办理了换证手续并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不存在驾驶证被吊销或被撤销的情况,因此,上诉人以“驾驶证过期无证驾驶”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应予支持。对于上诉人提出一审法院擅自扩大上诉人的赔偿责任,因上诉人未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7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于永威
审判员周启义
代理审判员杨名环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