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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祥云工贸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19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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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四终字第00606号 保险纠纷 二审 民事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6-09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负责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卞XX,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正定县祥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
法定代表人:胡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XX,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正定县祥云工贸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2015)行民二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8月20日原告正定县祥云工贸有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在被告处为冀A×××××货车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8月21日至2015年8月20日止,承保险种有车辆损失险并不计免赔等险种,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326000元。2014年9月17日5时许,司机张瑞林驾驶冀A×××××重型自卸货车在口头村南203省道西侧沙场院内卸货时,由于地面软,造成冀A×××××重型自卸货车侧翻的交通事故,张瑞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的冀A×××××在行唐县金运钣金喷漆修理厂修理,支付修理费75980元,被告认为原告没有提交修理单位的资质证,没有附带车辆损失部位的相关照片,其换件和修理的项目合理性无法核实,并申请给予七个工作日以决定是否对本案事故车辆车损申请重新鉴定,后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事故发生后,原告还支付救援服务费、吊车费、拖车费共计8000元。事故发生地点距行唐县城约40公里。庭审中,被告先以机动车保险条款第八条第(四)项约定:“特种车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为由”答辩,后又放弃该答辩意见,以该保险条款第九条第7款的约定“保险机动车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为由,认为原告的冀A×××××是在卸货举升过程中发生侧翻造成损失,依照该约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原告不认可被告此种意见,称该条款是指保险机动车吊升、举升的物体本身的损失,而不是本案保险车辆的损失。庭审中,被告以保险合同约定第一受益人为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由,认为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提交了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同意见将保险赔款支付给原告的证明,被告对此证明无异议。
原审法院认为,2014年8月20日,原告正定祥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为车辆冀A×××××签订的保险合同,双方共认,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正定祥云工贸有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有要求被告按约定支付保险金的权利。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因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河北正定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同意将保险赔款支给原告的证明无异议,且被告也未提交原告正定县祥云工贸有限公司与本案所涉事故不具有保险利益的证据,故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2014年9月17日5时许,司机张瑞林驾驶被保险车辆冀A×××××重型自卸货车在口头村南203省道西侧沙场院内卸货时,由于地面软,造成冀A×××××重型自卸货车侧翻的交通事故,张瑞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的冀A×××××在行唐县金运钣金喷漆修理厂修理,支付修理费75980元,救援服务费、吊车费、拖车费8000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本院确认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的车辆是在翻斗升起过中造成的侧翻,根据机动损失保险条款第八条第(四)项故被告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后又放弃该辩解意见,改为依照保险条款第九条第7项约定:“保险机动车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认为被告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因该约定在被告提交的保险条款的解释中未作详细说明,按其字面意思是指保险机动车吊升、举升的物体自身有损害事实发生而造成了损失或吊升、举升的物体致他物体损害造成了他物损失;而本案原告的冀A×××××车辆损失是由于地面软、不硬实致使车辆侧翻而造成的,与被告依据的保险条款第九条第7项的约定不是同一概念,故对被告上述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5被告以未附修理单位的资质证和车辆损失部位的相关照片,其换件和修理的项目是否合理无法核实为由,申请给予七个工作日以决定是否对本案事故车辆车损申请重新鉴定,但并未在请求决定是否申请重新鉴定的七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请且之后明确表示放弃申请重新鉴定,因原告提交的修理费发票和修理更换项目清单上均明确加盖有修理单位的发票专用章,被告亦未提交该修理厂没有相关资质证书的证据,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5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6称施救费金额过高,且未附施救单位的施救明细和资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原告的冀A×××××在卸货时发生侧翻,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待有权机关作出认定,对事故车辆进行现场清理、动用吊车吊正车辆、拖车均属处理本案事故采取的正常措施,且该证据中明确载明了施救各个项目,被告以没有施救单位的请求明细及施救单位资质证的质证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事故车辆的吊车费、拖车费用,根据河北省物价局、交通厅、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拖车费15吨以上货车基价700元/车次,作业费30元/车公里,拖车里程在10公里以内按各车型的基价收费,超过10公里部分,按实际公里数加收作业费,作业费最大里程不得超过40公里;吊车费15吨以上,2800元/次”依法确定。原告的被保险车辆核定载质量为16.07吨,事故发生地点距行唐县城40公里,则原告的被保险车辆的拖车费应为700元/车次+30元/车公里×30公里计款1600元、吊车费为2800元;原告车辆冀A×××××发生侧翻时车上载有货物,现场清理车辆费用酌情1000元较妥。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7、8、9、10无异议,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综上,本案所涉交通事故致原告冀A×××××车损75980元,现场施救费1000元、吊车费2800元、拖车费1600元,共计81380元,该数额未超出被告承保的机动车损失险的承保限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为: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原告正定县祥云工贸有限公司保险理赔金8138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900元。
上诉人诉称
一审判决后,某保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1、本案被上诉人主体不适格。投保人在投保时明确约定了保险标的的指定索赔权益人为河北正定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尊重意思自治,合同有约定的应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被上诉人对事故车辆不享有保险利益,非本案适格主体。2、原审认定被上诉人相关损失由上诉人承担于法无据,应予以撤销。被上诉人主张的车辆在卸货时由于地面软,造成车辆侧翻的交通事故,按照保险条款第九条第7款的约定“保险机动车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该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故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原审认定被上诉人车辆损失的依据不足,应予以撤销。被上诉人主张车辆损失仅仅提供了一个修理厂的车辆损失项目清单和修车费发票,其举证不充分。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修理单位的资质情况,没有提供公估报告,没有车辆损失相关部位的照片,而原审法院却支持了被上诉人的主张,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4、原审认定货物施救费1000元由上诉人承担,于法无据。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正定县祥云工贸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判正确,请求维持。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给付被上诉人保险理赔金81380元。首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为冀A×××××车辆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该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上诉人应该全面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其次,被上诉人作为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上诉人依约支付保险金。在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提交了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同意将保险赔款支付给被上诉人,且上诉人对此证明表示无异议,故上诉人所提被上诉人作为一审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再次,虽然保险条款第九条第7款约定了“保险机动车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该条款系指机动车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的损失,而本案事故车辆系因侧翻造成的车辆本身的损失,不属于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此外,关于车辆施救费,系施救车辆而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上诉人承担。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得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丽娜
审判员赵勇
审判员于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刘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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