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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某保险公司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7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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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6041号 保险纠纷 二审 民事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5-17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汉族,住沈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负责人:常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刘XX与被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民六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春野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董莉、审判员李晓颖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刘XX向一审法院起诉称,我是残疾人,2014年跟单位协商(老龙口酒厂)办理我的退休一事,因为我有残疾,单位在1992年让我下岗买断是错误的,单位同意(老龙口酒厂)为我办理退休和补偿我下岗的一些损失(经济方面),当我接受单位(老龙口酒厂)的安排到沈河区劳动局调取我的档案时,发现已被被告拿走。我到被告单位,负责人却说档案已丢失,并赔偿我2万元钱,我不同意。因为档案丢失,影响了我与原单位(老龙口酒厂)的正常交涉,退休和经济补偿,给我造成以后工资的计算(退休时),退休金的减少,我要求被告承担我应得到的一切待遇和经济补偿(退休金、工龄计算、经济补偿)。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我每月2,400元的退休金,随着退休金的涨浮而涨浮,直到给我办理完退休。2、因档案丢失而耽误工资计算的损失15万元。
一审被告辩称
某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丢失档案的事实没有异议,原告诉讼请求的赔偿金额缺乏法律依据,且因丢失档案我们去人事局调查了并积极配合原告补档案。原告在我单位只有两个月的时间,原告所述无法开具他在以前工作单位的工作证明,我们认为档案丢失不是导致其工龄无法计算的唯一原因,有其他方式可以补救,可以证明他的工龄,我们积极配合原告向人事局开具了证明,是其原单位不给原告开证明,所以原告档案丢失的起诉主体应该是原单位,其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请求法院驳回。
原审法院查明,刘XX的档案于2004年2月2日由某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罗桂权以刘XX被公司聘用,办理招工手续为由从沈河区劳动局调取。现刘XX为办理退休等相关事宜寻找档案未果。刘XX于2015年11月9日向沈阳市沈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沈河劳人不字(2015)121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其申请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不予受理通知书、介绍信、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经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刘XX自述于2004年2月入职某保险公司任厨师,工作两个月左右,双方均未出具证据证明具体情况。但根据刘XX举证的介绍信载明,2004年2月2日由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罗桂权以刘XX被公司聘用,办理招工手续为由从沈河区劳动局调取了刘XX的档案。刘XX的档案移交至某保险公司后,该公司即负有妥善保管其档案的义务。现刘XX档案丢失的事实已经双方确认,档案遗失确实给刘XX造成了一定影响,带来一定损失。经审查后,酌定某保险公司给予刘XX30,000元。关于刘XX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每月2,400元的退休金直至办理完毕退休的诉讼请求。刘XX主张其自身情况属于可以在50岁时提前办理退休的情形,因劳动者的退休手续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办理,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对办理退休手续的具体程序及所需提交资料有相关的规定,劳动者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是否能够办理退休手续,是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审核、批准并予以办理的,刘XX未举证证明其经有权部门认定可以提前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金,人民法院无权认定。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刘XX现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对其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之规定,判决:一、沈阳市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XX人民币3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沈阳市某保险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上诉人刘X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是残疾人,属于提前退休人员。被上诉人将上诉人的档案弄丢,致使上诉人不能办理提前退休。要求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丢失档案造成工龄少计算十年的损失15万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每月2,400元的退休金,直到办理完退休手续为止。
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刘XX的档案被调取至某保险公司后丢失的事实已经双方确认,档案丢失确实给刘XX造成一定损失,原审酌定某保险公司给予刘XX30,000元经济赔偿,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刘XX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其档案丢失导致工龄少计算十年的经济损失15万元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刘XX现在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是否能够提前办理退休,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审批职权范围,人民法院无权认定。故刘XX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每月2,400元的退休金至其办理完退休手续为止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刘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春野
审判员董莉
审判员李晓颖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席红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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