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简称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7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6)辽11民终913号 保险纠纷 二审 民事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12-06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代理人:王XX,辽宁圣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X,女,满族,该单位职员,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保险纠纷一案,李XX不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辽1103民初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XX委托代理人王XX,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杜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X上诉请求:要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车辆在被上诉人处进行了保险,事故发生后,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车损由相关责任方予以赔偿,尚有25%车损未获赔偿,被上诉人作为承保单位应予以赔偿。1、被上诉人的保险免赔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未向上诉人释明及提示,上诉人也未签字确认该条款。2、原审适用民法通则132条公平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法规定。3、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上诉人车辆超载并不是事故的唯一原因,且在保险条款中也未进行提示和说明,不应作为免赔的依据。
某保险公司辩称:按《车损险保险条款》约定第八条第五项约定因车辆超载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本案中上诉人承包的是车辆损失险,根据附加条款的约定,车辆超载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
李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赔偿金24847.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月4日16时40分,甘晓玉驾驶的冀CXXX81轿车行驶至京哈高速哈尔滨方向269公里+480米处时因躲避道路施工设置的反光锥桶与王士彬驾驶的黑H8510/黑HXXX9挂货车的后挂相撞,造成人员伤亡和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秦皇岛大队认定,甘晓玉负事故同等责任,王士彬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且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与天津市雍阳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后优邦运输萝北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将此次事故的其他责任方及其车辆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要求对其车辆及货物损失进行赔偿。后该法院判决确认该黑H8510/黑HXXX9挂货车车损及货物损失等共计182151.00元,除冀CXXX81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交强险先行赔付2000元外,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依责任比例共赔偿原告112794.37元,剩余损失判令原告自行承担。另查:王士彬驾驶的黑H8510/黑HXXX9挂货车行驶证登记的车主为优邦运输萝北分公司,该公司出具证明证实车辆的实际车主为本案原告李XX,该车辆系挂靠在优邦运输萝北分公司进行营运,此次事故赔偿款由原告领取。被告对该证明予以认可。2014年4月1日,优邦运输萝北分公司统一对包括黑H8510/黑HXXX9挂货车在内的公司车辆在被告处进行投保,为黑H8510/黑HXXX9挂货车的主车和挂车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率等保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4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
一审法院认为,黑H8510/黑HXXX9挂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双方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损,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确定是否进行保险赔付。因合同双方在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五)项中约定“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化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的,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且从公平角度而言,事故车辆超载违反的是法律禁止性规定,其超载在主观上亦是故意行为,因驾驶人主观故意行为增加了保险车辆的事故风险,如后果由保险人承担亦不符合公平原则。综上,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车损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2.00元,由原告李伟宝承担。
本案争议焦点:被上诉人应否理赔上诉人车损24847.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未有证据提供。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对被上诉人应否理赔上诉人车损24,847.00元的认定。上诉人挂靠在优邦运输萝北分公司统一办理的车辆损失险,被上诉人的理赔义务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履行的,根据《车损险保险条款》第8条第5款约定,车辆超载不予以理赔的约定,该保险条款属于免责条款,应予以提示和说明,该文字内容已进行文字加粗予以提示,结合被上诉人提供的《投保单》,证明上诉人已对上述约定内容进行了提示和说明,优邦运输萝北分公司已加盖公章进行确认。因此符合格式条款中免责条款的规定。对于法律关于车辆超载的规定性质,根据道交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的规定,属于禁止性、强行性规定,因此上诉人车辆超裁发生交通事故,因违反该规定亦不能理赔。原审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4.00元,由上诉人李XX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敏
审判员徐振强
审判员李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赵燕菲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