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渭南市临渭区远征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19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渭中民二终字第00300号 保险纠纷 二审 民事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11-17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
负责人辛录才,系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琦,男,汉族,,系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渭南市临渭区远征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建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立祥,系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渭南市临渭区远征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1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琦与被上诉人渭南市临渭区远征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立祥均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责人辛录才与被上诉人渭南市临渭区远征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建莉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4年7月6日,原告远征公司在被告太保渭南支公司处为其所有的陕EXXX50/陕EH435号重型半挂货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7月7日0时起至2015年7月6日24时止。2014年7月9日,原告远征公司又在被告太保渭南支公司处投保了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7月10日0时起至2015年7月9日24时止,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限额为1000000元。其中特别约定第4条载有“驾驶员及押运员每人人身伤亡限额4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28万元,住院医疗12万元,投保座位数2座。”2014年7月11日,原告远征公司再次在被告太保渭南支公司处投保了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其中陕EXXX50号主车车上责任险(驾驶员)保险限额为100000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为1000000元,陕EH435号挂车中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1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4年7月12日0时起至2015年7月11日24时止。2015年1月7日,原告远征公司司机兼押运员曾红马在山西省沁水县晨光物流公司为陕EXXX50/陕EH435号重型半挂货车卸货过程中,曾红马站在主车、挂车连接处拔取链接插头,该车缓慢移动分离时,车体产生振动,曾红马从车上摔下来,头部受伤,送往沁水县胡底乡卫生院救治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当日,原告远征公司分别向被告太保渭南支公司、沁水县公安局胡底派出所报案,被告太保渭南支公司委托当地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去了现场,沁水县公安局胡底派出所派该所贾世慧出了现场。另查,2015年1月12日,原告远征公司与死者曾红马家属达成总额为244800元的赔偿协议后,原告远征公司于次日向杨景翠赔付了244800元赔偿款。又查,曾红马(1975年5月25日出生)系农村户口,与杨景翠系夫妻关系,曾红马被扶养人有父亲曾祥贵(1946年5月29日出生)、母亲宋润润(1947年9月17日出生)、女儿曾月(1997年1月29日出生)、儿子曾杰(1995年5月23日出生)现已成人。还查,曾祥贵与宋润润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子曾俊马、次子曾红马、女儿曾秋菊。
原审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缴纳了保费,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亦应履行相应的保险义务。一、关于曾红马死亡是否属保险事故。根据本院已查明曾红马发生事故经过属实,应属保险事故,被告辩称不属于保险事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被告的辩称理由不成立;二、关于曾红马死亡是否在“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中特别约定第4条赔偿范围内。本案曾红马系原告驾驶员兼押运员,符合该条约定,故被告应在其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中特别约定第4条规定“驾驶员及押运员每人人身伤亡限额4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28万元,住院医疗12万元,投保座位数2座。”双方对约定中“死亡”的约定赔偿事项不明,但约定中人身死亡必然会引起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产生,故可视为该项赔偿中28万元包含有以上三项赔偿内容;三、关于赔偿金额相关费用,根据2015年陕西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1、死亡赔偿金487320元(24366元×20年),原告主张176043.5元,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2、丧葬费24426.5元(48853元÷12月×6月);3、2014年陕西省农村居民生活性消费支出为7252元,原告主张按5115元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分别为:曾祥贵生活费为20460元{5115元×[20年-(68岁-60岁)]}÷3人、宋润润生活费为22165元{5115元×[20年-(67岁-60岁)]}÷3人,曾月生活费为2557.5元(5115元×(18岁-17岁)÷2人],每年生活费为上述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45182.5元。因本案有数个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累计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故三个被扶养人生活费为44330元。综上,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44800元。原告实际已支付死者曾红马家属244800元,未超出死者曾红马实际损失总额,且在“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中特别约定第4条死亡28万元赔偿范围内,故原告要求在该范围内赔偿2448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第28条、第2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渭南市临渭区远征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险金244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2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某保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主要理由: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并由上诉人对此进行理赔,但是根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第十四条之规定,事故车辆没有发生火灾、爆炸、碰撞、倾覆等情况,故不应该在该责任保险中理赔。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上诉人渭南市临渭区远征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依据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第十四条规定,认为其不应该承担责任。被上诉人认为该条款不适用本案,应该适用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条款中特别约定第四项,故上诉人应该进行理赔。
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向被上诉人渭南市临渭区远征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上诉人认为死者系第三者,应该根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第十四条规定处理,不属于该责任保险理赔范畴。但是根据查明,死者系事故车辆的司机兼押运员,故根据该责任保险特别约定第四项之约定,保险公司应该在此范围内予以理赔,且被上诉人已经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赔偿款244800元,上诉人对此赔偿数额并无异议,故上诉人理应按照244800元向被上诉人支付保险理赔款。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72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雷晓宁
审判员杨军
代理审判员文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曹乐维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