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乙保险公司与榆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常鹏斌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6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6)陕08民终2422号 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9-05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负责人黄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榆林市某某总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XX,男,生于1971年7月14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
委托代理人姬某某,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甲保险公司因与榆林市某某总公司、常XX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阳区人民法院(2016)陕0802民初3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甲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榆阳区人民法院(2016)陕0802民初3511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3、死亡赔偿金计算有误应依法改判。4、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死亡赔偿金性质相同,被上诉人同时索赔属重复计算,且系被上诉人自行支付,上诉人不予承担。被上诉人赔偿受害者死亡赔偿金为243660元,原审却判决上诉人承担死亡赔偿金为264200元,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辩称:事故发生后,常XX实际向受害者家属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4万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常XX实际向受害者家属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614998.52元,而原审判决上诉人向常XX赔偿391604元,远低于常XX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本案事故发生于2016年1月,原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适用2015年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赔是正确的。
公交公司、常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由甲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赔偿原告方垫付的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冷冻停尸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等共计417530.02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24日,原告常XX与原告公交公司的前身榆林市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签订城市公交车经营合同,开始承包经营陕KXXX41号公交车。2015年11月19日,原告方为该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一份、商业险一份,其中商业险中约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并约定该险种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11月20日0时起至2016年11月19日24时。保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2016年1月12日7时许,高晓娃驾驶投保车行驶至榆林市新建路中山招商大市场前时与行人尤秀华相撞,致其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交警队、被告公司报案。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投保车驾驶员高晓娃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尤新华无责任。后在该交警队主持下,原告方与死者尤秀华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由原告常XX一次性赔偿死者尤秀华家属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冷冻停尸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14998.52元,其中赔偿款中的20万元是原告常XX向原告公交公司所借。后原告持相关资料向被告索赔,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死者尤秀华,女,生于1945年4月18日,系榆林市榆阳区永乐村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陕西省上一年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人):26420元,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2119元。故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为264200元(26420元×10年)、丧葬费为26059.5元(52119元÷12个月×6),医疗费60998.5元,护理费为285.6元(2天×52119元÷36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0元(2天×30元),共计为351603.6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公交公司与被告甲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交强险、商业险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主体、形式合法,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履行了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理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理赔,否则即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本案中,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致第三者尤秀华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方向死者家属已经赔偿各项费用,被告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作出理赔,其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抗辩保险赔偿金应以交警队调解书载明的赔偿数额为限,不应当使用新赔偿标准,因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可以选择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赔偿标准要求被告赔偿,故被告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出死者配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在交警队调解书中未载明原告垫付该项目,被告不予赔偿的抗辩理由,经审查,本案中死者尤秀华在肇事前年满70周岁,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且其有四个子女,其配偶有生活来源,原告亦未向死者家属垫付该项目,故被告该抗辩理由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由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因尤秀华的死亡给其家属精神上确实造成极大的伤害,原告方在前期将该项费用已经向死者家属赔偿,故应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为宜,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计算的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的各项费用:死亡赔偿金264200元、丧葬费26059.5元、医疗费60998.5元、护理费28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万元,共计391604元,该数额未超出原告向死者家属赔偿的数额,首先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金范围内由被告赔偿12万元,剩余271604元在双方约定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范围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由被告支付冷冻停尸费、交通、住宿费,因该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本院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1、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甲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榆林市某某总公司、常XX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金人民币12万元。2、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甲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榆林市某某总公司、常XX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人民币271604元。3、驳回原告榆林市某某总公司、常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0元,由原告榆林市某某总公司、常XX负担140元,由被告甲保险公司负担364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甲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是否承担过高该起交通事故导致尤秀华死亡,给其家属精神上造成极大的伤害,常XX已向受害者家属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可见精神损害抚慰金已经与死亡赔偿金相分离而独立存在,故原审判决上诉人酌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并无不妥。常XX实际向受害者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冷冻停尸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14998.52元,且该起交通事故发生于2016年1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赔死亡补偿金,故原审法院据此判决是适当的。综上所述,甲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0元,由甲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白东平
代理审判员白东艳
代理审判员崔文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马莉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