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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保险公司、梁XX、郝XX道路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6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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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民终1045号 保险纠纷 二审 民事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9-13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负责人林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大潇,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粱XX,男,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杨家圪台镇梁家塬行政村村民,现住延长县,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XX,男,汉族,小学文化,延长县交口镇王家圪台村村民,现住延安市马家湾小区,无业。
委托代理人郝良,男,汉族,小学文化,延长县交口镇王家圪台村村民,住该村。
上诉人保险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1民初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除上诉人保险公司负责人林刚、被上诉人粱XX、被上诉人郝XX因故未到庭外,其余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5年5月24日13时10分许,被告郝XX驾驶陕J0359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省205线150KM+200M处时,与原告驾驶的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在延长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9天,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失。1)右侧颞骨、双侧顶骨骨折、2)双侧额顶叶脑挫伤、3)蛛网膜下腔出血、4)左侧筛窦、左侧额窦积液、5)右侧硬膜下出血。2、两肺背段挫伤。3、腰2、3右侧横突骨折。4、多发软组织擦挫伤。5、左手第3、4掌骨骨折。原告住院期间以每天100元雇佣贺续亮进行护理67天。原告的伤情经延安天恒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后续药物、高压氧及复查等费用约需3000元。延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长公交认字(2015)第318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郝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梁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郝XX驾驶的陕J0359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再查明,被告郝XX替原告垫付各项费用55282.95元。原告的合理费用为:医疗费50982.95元,护理费6700元。伙食补助费为69天×30元=2070元,误工费从受伤之日计算到伤残鉴定的前一日,为74×50元=3700元。伤残赔偿金为24366×20年×20%=97464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以上共计163916.65元。
原审法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被告郝XX负主要责任,原告梁XX负次要责任。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责任划分。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10000元,剩余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46052.95元按原告梁XX与被告郝XX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划分。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保险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3700元,护理费6700元,伤残赔偿金97464元。共计107864元。延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梁XX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被告郝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原告的剩余46052.95元按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划分。原告承担30%即13815.885元。保险公司承担70%即32237.065元。故判决如下:一、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梁XX各项经济损失150101.065元(履行方式为给付原告梁XX94818.115元,给付被告垫付的郝XX55282.95元);二、驳回原告梁XX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941元,由原告承担800元,被告郝XX承担2141元。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梁XX的护理费为6700元毫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本案梁XX的伤残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论偏高,依法应当予以重新鉴定。三、一审对被上诉人梁XX的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改判。
被上诉人郝XX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
本院认为,受害人的伤情经延安天恒司法鉴定所鉴定书中说明伤者目前生活能力部分受限,故一审认定每天给予100元的护理费用符合市场价格行情;其次,延长县社区管理委员会城西社区的书面证明了受害人的居住情况,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事实依据,且上诉人在一审期间对鉴定报告并未申请重新鉴定,故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保险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马东风
审判员韩永虎
审判员刘小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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