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贵州众视传媒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6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6)黔01民终3050号 保险纠纷 二审 民事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8-23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众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杨昌语。
委托代理人杨彪,男,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负责人人吕如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思恩,贵州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810584329。
委托代理人张鸿,贵州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445513。
上诉人贵州众视传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黔0103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贵州众视传媒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查明,原告是位于贵阳市南明区××主楼××层房屋的所有权人,房产证号为:筑房权证南明字第××号。2009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为协议书甲方,被告为协议书乙方,甲、乙共同合作,由乙方出资修建归甲方所属的位于所属遵义路(甲方办公大楼裙楼)的广告位,乙方为甲方出资修建属于该裙楼的广告牌(规格:长30米、宽12米,共计360平方米,广告位须经甲方认可),并负责广告的发布与制作,修建制作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承担该广告牌的电费,甲方将该裙楼其余广告位的使用权授给乙方使用,乙方须自行承担其电费,双方合作期限为五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双方重新商谈续约,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合作权,广告牌的有关手续(包括规划、工商、税务)、修建及安全均由乙方负责。2014年6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前述《协议书》续约一个月至2014年7月10日24时止。2014年7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前述《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内容续约一个月至2014年8月10日24时止。2014年8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前述《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内容续约半个月至2014年8月25日24时止。2014年8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前述《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内容续约半个月至2014年9月10日24时止。2014年9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前述《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内容续约至2014年12月31日24时止。2014年12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前述《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内容续约至2015年1月31日24时止。2015年1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前述《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内容续约至2015年9月15日24时止,续约期满,甲方对属于该裙楼的广告牌位置、规格及制版提出需求,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再视情况确定是否继续续签合同。另查明,被告办理了《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编号(2013)筑城管(广)字第031号,设置单位为被告,设置地点为贵阳市遵义路人保公司大楼(裙楼),设置尺寸38.4米×6.8米,23.8米×6.8米,16.4米×6.8米,总面积534㎡,设置类型高精喷绘,设置用途为商业性,有效期至2017年8月3日止。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原、被告双方所签《协议书》及七份《补充协议》已到期终止,并判令被告将位于原告所有的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30号主楼4楼裙楼上的广告位予以拆除;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判认为,原告是位于贵阳市南明区××主楼××层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对该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在《协议书》《补充协议》中约定合作期至2015年9月15日24时止,双方在此之后未对延续合作期达成新的协议,因此,原、被告双方的合作关系至2015年9月15日24时已经终止。关于被告所提其具有“优先合作权”作为抗辩理由,因为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以原、被告有权利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而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合作期至2015年9月15日24时止,因此当该时间经过,即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所以被告不能以“优先合作权”为由在原告不愿合作的情况下继续订立合同。因此,在《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终止的情况下,被告所修广告位没有法律依据继续存续在原告所有的房屋上,原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被告排除妨害。综上,法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某保险公司与被告贵州众视传媒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于2014年6月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14年7月1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14年8月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14年8月2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14年9月1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14年12月3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终止;二、被告贵州众视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位于贵阳市××主楼××楼裙楼上的,尺寸为38.4米×6.8米,23.8米×6.8米,16.4米×6.8米的,总面积为534㎡的广告牌。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贵州众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贵州众视传媒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双方合同约定“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合作权”,该约定系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的条件,原审认定“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所以被告不能以‘优先合作权’为由在原告不愿意合作的情况下继续签订合同”属事实认定错误,违背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2、双方并非投保关系,原审适用保险法错误。上诉人请求:1、撤销原判;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答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已经届满,合同已经终止,上诉人应当将广告牌予以拆除,合同约定广告牌的质保期是5年,如不拆除,广告牌对所在位置的行人会造成安全隐患,因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向法庭提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判查明的事实一致。本案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与《补充协议》,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期间为2009年6月10日至2015年9月15日止,履行期限届满后,双方并未签订新的合同,故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协议书》与《补充协议》已经终止,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终止后,上诉人不再享有在上诉人房屋上搭建广告牌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之规定,被上诉人作为本案所涉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请求上诉人拆除广告牌。上诉人主张的优先合作权应建立在双方自愿继续合作的基础上,并非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原判对此事实的认定并不违反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并非保险合同纠纷,原审判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十三条之规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之规定,原审虽适用法律不当,但判决结果正确,故本院对原判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贵州众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彭伦禹
代理审判员  邓禹雨
代理审判员  刘 劼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付映妤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