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尼瓦尔吾买尔;吐尔洪吾买尔;阿扎提姑丽艾山;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叶城县供电公司;某保险公司营业部
- 202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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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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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254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一审 民事 叶城县人民法院 2016-05-23
原告艾尼瓦尔吾买尔,住叶城县。
委托代理人牙生斯依提,叶城县得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吐尔洪吾买尔。
委托代理人牙生斯依提,叶城县得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阿扎提姑丽艾山,住叶城县。
委托代理人牙生斯依提,叶城县得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叶城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鱼军,供电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祖力皮卡尔阿布都拉。
委托代理人郭俊亭,新疆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清波,保险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军。
委托代理人张晨。
原告艾尼瓦尔吾买尔、吐尔洪吾买尔、阿扎提古丽艾山诉被告供电公司、保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尼瓦尔吾买尔、吐尔洪吾买尔、阿扎提古丽艾山及委托代理人牙生斯依提,被告供电公司委托代理人祖力皮卡尔阿布都拉、郭俊亭,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军、张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自1998年以来,原告艾尼瓦尔吾买尔、阿扎提古丽艾山居住在恰斯米吉提乡6村1组并弟弟吐尔洪吾买尔合伙在自己家房顶上盖了8件鸽舍,总面积180平方米,并且新疆各地高价购买名鸽,从事养殖业维持生活。2015年3月27日乌鲁木齐时间14:30时许,被告供电公司管理的高压电线落在房顶上短路引起火灾,烧掉了我们的鸽子等财产。2015年5月28日,叶城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经调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称,因电路故障引起火灾,烧掉原告8间鸽舍及许多名鸽,损失达到41366元。因此,请求法院责令被告赔偿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413622元及其它损失6000元。并向法庭提交:
1、叶城县公安局消防大队(2015)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
2、叶城县畜牧局动物监督站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书。
3、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信鸽协会会员证。
4、信鸽协会发方原告的6张奖励。
5、火灾事故前后的现场照片24张。
6、其它人名义书写的购买鸽子的白条子24张。
被告供电公司辩称,原告所诉火灾原因与事实不符,供电公司人员不可能造成线路短路,如出现高压线路短路会造成高压开工断开,消防部门的认定火灾的原因是不排除电线故障及外来火源,因此,原告以被答辩人线路引发火灾是缺乏依据。原告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要求答辩人承担责任是违背事实及法律规定。原告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消防部门不是法定价格认定部门,其价格认定明显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而原告所称的损失无论是数量、品种、价格均是无法律依据。供电公司是投保了供电责任险,对因供电运行中发生的火灾等损害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并向法庭提交供电保险合同。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事故的原因不明确,火灾事故认定书没有注明火灾原因;2、事故造成损失认定没有依据,损失没有双方共同认定价格、品种、数量,只是第三方的认定;3、诉讼主体不符。此案是财产侵权案由,我公司与供电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双方是合同关系,如果有充足的鉴定证明事故原因,是由供电公司供电引起,供电公司和原告是侵权关系。侵权方是供电公司,而不是我公司,要求法院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居住在叶城县,原告自家房顶上建造180平方米的鸽舍,办理叶城县畜牧局动物监督站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书,购买各类名鸽从事养殖业。2015年3月27日,原告房顶上的鸽舍起火后,当天16:23时许叶城县公安局消防大队赶赴现场,扑灭火势,经调查做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413622元。叶城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确定起火部位为阿扎提姑丽艾山家屋顶鸽舍,起火地点为鸽舍屋顶西南角处外上方,起火原因排除雷击、人为纵火、小孩玩火、遗留火种引发火灾,不排除电线故障及外来火源引发火灾。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13622元及其它损失6000元。
又查明,被告供电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供电责任保险合同,合同称:电路故障造成损失,由保险公司理赔损失外还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诉讼过程中的损失,每次事故保险公司最高理赔2000万元,保险生效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庭审中,由原告申请损失评估,经我院委托喀什恒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火灾损失评估价格为398466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原告诉状、现场情况、叶城县畜牧局动物监督站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书,证实原告居住在叶城县,原告自家房顶上建造180平方米的鸽舍,办理叶城县畜牧局动物监督站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书,购买各类名鸽从事养殖业的事实。
2、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信鸽协会会员证、信鸽协会的发放的6张奖励,证实原告购买各类名鸽并受到信鸽协会奖励的事实。
3、叶城县公安局消防大队(2015)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证实2015年3月27日,原告房顶上的鸽舍起火后,当天16:23时许叶城县公安局消防大队赶赴现场,扑灭火势,经调查做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413622元。叶城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称:确定起火部位为阿扎提姑丽艾山家屋顶鸽舍,起火地点为鸽舍屋顶西南角处外上方,起火原因排除雷击、人为纵火、小孩玩火、遗留火种引发火灾,不排除电线故障及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事实。
4、被告供电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于2014年12月签订的供电责任险保险合同,证实被告供电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供电责任保险合同,合同称:电路故障造成损失,由保险公司理赔损失外还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诉讼过程中的损失,每次事故保险公司最高理赔2000万元,保险生效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事实。
5、喀什恒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2016)47号评估报告,证实庭审中由原告申请损失评估,经我院委托喀什恒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火灾损失评估价格为398466元的事实。
以上事实经法庭质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中,叶城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不排除电线故障引发火灾的事实,被告供电公司未能提供火灾没有高压电线引发的证据,因此,供电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向原告赔偿398466元经济损失,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应予驳回。被告供电公司自己管辖的高压电路投保于被告保险公司,被告供电公司承担的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直接向原告赔偿。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电路引起火灾,造成财产损失,保险公司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诉讼过程中的其它损失,本案的评估费及诉讼费根据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供电公司我们没有侵权原告财产,不承担赔偿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营业部赔偿原告艾尼瓦尔吾买尔、吐尔洪吾买尔、阿扎提古丽艾山经济损失3984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评估费20000元(原告预付)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营业部承担。
三、上述款项被告某保险公司营业部未能赔偿由被告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叶城县供电公司向原告赔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钱金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艾尼瓦尔吾买尔、吐尔洪吾买尔、阿扎提古丽艾山其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94.32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328.32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营业部负担72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买买提明阿布都卡地尔
陪审员 艾尼瓦尔买提吐尔地
陪审员 雷 忠 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