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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郑XX与某保险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5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6)琼0108民初371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16-12-30

原告:张X,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65031xxxxx,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原告:郑XX,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64091xxxxx,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系另一原告。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负责人:陶XX。
原告张X、郑XX与被告、第三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南方证券清算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原告郑XX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高XX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南方证券清算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郑XX诉称,1998年9月20日,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以海南南证实业公司(系南方证券全资子公司)名义与被告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将坐落于海口市文明东路山内花园C1栋别墅50%的产权偿还被告欠款。另50%产权经过破产清算拍卖给岳国庆所有。折抵债务后一直未办理产权证分户过户手续。该房产登记产权人为: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海口代办处。证件号为:房字第1xxxx号。2011年8月6日,原、被告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约定原告于协议签订后一次性支付购房款135万元,被告全额收取原告支付房产价款后,原告自动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房产证过户事宜由原告办理,被告提供协助。2011年8月1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全额购房款,一直不能入住。该房产被岳国庆实际占有,拒不搬出。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办理过户,被告认为资产已不在其账上,在过户方面无法提供协助。因一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致使原告的权益受到侵害,物权无法实现。特请求:1、判令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真实有效;2、判令被告将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位于海口市文明东路山内花园C1栋50%房产(产权证号:房字第1xxxx号)过户到原告名下;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一、我公司与原告张X、郑XX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二、原告张X、郑XX第2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涉案房产登记在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海口代办处名下,有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证实,并非如原告所述在第三人南方证券清算组名下,因此原告所述涉案房产的登记情况不准确。2、我公司与原告张X、郑XX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有关房产证分割、过户等事宜由乙方(即张X、郑XX)自行办理,相关费税等亦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即我公司)有义务提供证明该房产系甲方合法取得的相关材料”。房产买卖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现原告起诉要求我公司办理过户手续,违反了房产买卖协议约定,有悖诚实信用原则。3、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认为资产已不在其账上,在过户方面无法提供协助”不符合客观事实。对于原告要求办理房产过户,我公司一直持积极配合的态度。我公司给原告提供了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与海南南证实业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等证明该房产系我公司合法取得的相关材料,在2016年5月24日还应原告要求为原告出具了2011年8月6日将涉案房产转让给原告的证明,根本不存在不提供协助的情况。4、原告在诉状中称“一直不能入住,该房产被岳国庆实际占有,拒不搬出”,与我公司无关。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第一条,已经对该房产的来源及现状进行了详细说明,其中第4点“该房产先由岳国庆占用,但甲方与岳国庆并无租赁协议,亦无其他任何使用协议房产买卖协议”。第二条:“乙方对该房产来源及现状均已经充分了解并认可,同意自愿购买该房产”。第五条第3点“至于岳国庆现仍占用该房产事宜,由乙方与岳国庆协商处理让其搬出,或由乙方自行决定是否采取司法途径解决。此事如何解决以及解决到何种程度及结果均与甲方无关”。因此,原告购买房产后不能入住与我公司无关。三、原告诉请我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没有依据,我公司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用。我公司对于房产买卖协议真实有效并没有异议,一直认同房产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同时我公司不存在任何的违约行为,也没有任何过错。因此本案之所以形成诉讼我公司没有任何责任,故不同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综上所述,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真实合法有效,房产买卖协议明确约定有关房产证分割、过户由原告自行办理,而非我公司办理,故原告诉请我公司办理房产过户没有依据。原告在办理房产过户过程中,我公司可以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
第三人南方证券清算组未作陈述。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6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房产买卖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海口市文明东路山内花园C1栋别墅50%的房产;房产来源及现状为1998年9月20日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以海南南证实业公司(系南方证券全资子公司)的名义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系被告前身)签订协议书,前者以现金770万元、车辆折价110万元、海口市文明东路山内花园C1栋别墅50%的产权折价212万元,向后者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人民币1092万元;其中半栋别墅抵债后,一直未办产权证分户过户手续。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16日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还债,并指定成立破产清算组对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全面破产清算。2008年1月破产清算组公开拍卖山内花园C1栋别墅另50%产权,岳国庆竞得。但因只有一半产权,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的分户过户手续。房屋登记产权人为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海口代办处,证号为房字第19225号。现由被告与岳国庆各占50%产权,至今未办理各自独立的房产证。现房产证由南方证券清算组保管。房产尚无土地证。房产先由岳国庆占用,但被告与岳国庆并无租赁协议,亦无其他任何使用协议。原告对房产的来源及现状均已经充分了解并认可,同意自愿购买房产。双方议定房产价款为135万元,原告自协议签订后3日内一次性付给被告全部房款。被告全额收取原告支付的房产价款后,原告自动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因该房产与岳国庆共用一个房产证,有关房产证分割、过户等事宜由原告自行办理,相关费税等亦由原告承担,但被告有义务提供证明该房产系被告合法取得的相关材料。与房产有关的土地手续由原告自行办理,与被告无关”。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向被告付清购房款。2016年9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06年8月16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深中法民七字第2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还债,并指定破产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进行接管。2010年5月11日,南方证券清算组出具《关于海口市文明东路山内花园C1栋产权情况的证明》,内容为:“海口市文明东路山内花园C1栋别墅是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的房产,登记在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海口代办处的名下。1998年9月20日,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以海南南证实业公司(系南方证券全资子公司)的名义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签订协议书,前者以现金770万元、车辆折价110万元、海口市文明东路山内花园C1栋别墅50%的产权折价212万元向后者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人民币1092万元。其中半栋别墅抵债后一直未办理产权证分户过户手续。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16日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还债,并指定成立我组对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全面破产清算,所以上述‘山内花园C1栋房产’的50%产权已经公开拍卖处置,但因只有一半产权,至今还没有办理好房屋产权的分户过户手续”。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房产买卖协议》、《关于海口市文明东路山内花园C1栋产权情况的证明》、(2006)深中法民七字第26-1号民事裁定书、(2006)深中法民七字第26号指定成立破产清算组函、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付清购房款,被告有义务协助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但涉诉房产由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以海南南证实业公司的名义抵债给被告后,至今未过户至被告名下。现原告要求被告将涉诉房产直接过户至原告名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X、郑XX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于2011年8月6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有效。
二、驳回原告张X、郑XX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950元,由原告张X、郑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黄亮
人民陪审员李炳雄
人民陪审员陈玉珍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曼君
速录员杨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审核:黄亮撰稿:黄亮校对:赵曼君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6年12月30日印制
(共印1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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