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马XX与某保险公司、单X甲、单X乙、单X农机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5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6)兵0501民初504号 保险纠纷 一审 民事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2016-11-02

原告:马XX,男,回族,住第五师八十四团。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河南从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公司住所地博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0929402XXXX。
法定代表人:唐XX,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XX,某保险公司法律部经理。
被告:单X甲,男,回族,住第五师八十四团。
被告:单X乙,男,回族,住第五师八十四团。
被告:单X,男,回族,住第五师八十四团。
原告马XX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单X甲、单X乙、单X农机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孔XX、被告单X甲、单X乙、单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11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单X甲、单X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期治疗费、鉴定费102092元。3、请求判令被告单X甲、单X赔偿营养费1400元;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5、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9日,原告受雇于被告收割打瓜,在从事雇佣过程中,因被告单X甲所雇佣的驾驶员单X擅自启动拖拉机连接传动装置,造成原告左侧腓骨开放性骨折、左下肢挤压伤、左小腿胫前长伸、趾伸肌离断伤、左小腿伸肌肌群坏死并感染,左腓总神经损伤。住院治疗70天。住院期间,二被告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其中某保险公司支付10000元。2015年9月6日,第五师农机安全监理所作出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单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4月1日,新疆众力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原告所受损害为9级伤残和10级伤残;由于被告单X甲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故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单X甲、单X承担。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要求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首先,由于本案的发生并非交通事故,而是农机事故,不属于交强险责任范围;其次,损害结果发生时,车辆处于静止状态,而非行驶过程中,同时损害并非是机动车辆所致,而是打瓜机造成,与交强险赔偿责任无关;再次,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后,某保险公司保留对支付的10000元医疗费行使追偿权的权利。
被告单X甲辩称,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原告并非是其雇佣,该损害结果与其没有因果关系,虽然将拖拉机借与被告单X乙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农机事故,但单X是单X乙雇佣的驾驶员,应由单X乙与单X承担。
被告单X乙辩称,对借用拖拉机进行打瓜收割无异议,驾驶员单X亦是其雇佣,造成原告损害结果,并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属尚未发生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进行赔偿。
被告单X辩称,自己只是打工人员,只是按照老板的要求开车,对原告的损失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马XX针对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第五师农机安全监理所《农机事故认定书》一份。欲证明被告单X在未确定原告离开打瓜机斗箱的情况下,擅自启动拖拉机连接后传动装置,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故驾驶员单X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质证,被告某保险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该证据系农机事故认定书,而非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在交强险赔偿的范围;被告单X甲、单X乙、单X对该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一份。欲证明原告院外全休一个月,住院期间陪护一人;二次手术及术后康复费40000元。经质证,被告某保险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该证据系农机事故认定书,而非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在交强险赔偿的范围;被告单X甲、单X乙、单X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3、新疆众力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费发票一张。欲证明原告左侧腓骨开放性骨折、左小腿胫前长伸、趾伸肌离断伤,构成九级伤残,左下肢挤压伤、左腓总神经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后继治疗费40000元;误工期限为280日、护理期限为90日;并支付鉴定费用2500元。经质证,被告某保险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仍坚持原质证意见。被告单X甲、单X乙、单X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单X甲、单X乙、单X针对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兼用型拖拉机定额保险单一份。欲证明所使用的农用拖拉机投保交强险。经质证,原告马XX、被告某保险公司对该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医院出具的住院费结算票据1张。欲证明原告支付医疗费18270.69元。经质证,原告马XX、被告某保险公司对该证据均无异议,但某保险公司辩称,其中某保险公司垫付10000元。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3、赔偿协议书一份。欲证明原告马XX与被告单X乙达成协议,第一步赔偿原告误工费、生活费22500元、第二步赔偿二次手术及治疗费。经质证,被告某保险公司对该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9日,原告马XX受雇于第五师八十五团值班连职工马德过,为其种植的打瓜地收割提供劳务。同时马德过又将该收割工作交与被告单X乙完成。被告单X乙便借用其兄单X甲的新27B0XXX天拖-XXX拖拉机收割打瓜,雇佣被告单X作为驾驶员。在收割过程中,因杂草将打瓜机缠住,由原告马XX清理打瓜机斗箱。此时,被告单X擅自启动拖拉机连接传动装置,造成原告左侧腓骨开放性骨折、左下肢挤压伤、左小腿胫前长伸、趾伸肌离断伤、左小腿伸肌肌群坏死并感染,左腓总神经损伤。住院治疗65天。住院期间,二被告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其中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10000元。2015年9月6日,第五师农机安全监理所作出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单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4月1日,新疆众力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原告所受损害左侧腓骨开放性骨折、左小腿胫前长伸、趾伸肌离断伤为9级伤残,左下肢挤压伤、左腓总神经损伤为10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40000元。同时误工期限为280天、护理期限90天、并支付鉴定费2500元。
2015年10月22日,原告马XX之父马正奎与被告单X乙达成协议,由单X乙分二步赔偿原告误工费、生活费、二次手术及治疗费。约定第一步赔偿5个月的误工费、生活费22500元;第二步赔偿手术治疗费用。如不支付,由法院处理。
另查,被告单X甲于2015年3月3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投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兼用型拖拉机定额保险。
本院认为,原告马XX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对上道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由于被告单X甲所有的天拖新EXXX0XXX拖拉机,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进行农机作业时发生的事故,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为农用拖拉机属于特种车辆的范畴,作业的范围不仅在道路进行行驶,仍应包括在田间进行作业,而作业的场所内发生农机事故,由农业主管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约束。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损害结果发生时,车辆处于静止状态,而非行驶过程中,又是打瓜机造成,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给原告造成的损害结果是被告单X违反《中华人民工和国拖拉机安全操作规程》,在未确定原告离开打瓜机斗箱的情况下,擅自启动拖拉机连接后传动装置,虽然拖拉机尚处于静止状态,但启动连接后传动装置时,拖拉机已经处于工作运行状态,加之打瓜机并不具有独立的运行装置,需要拖拉机的牵引和驱动,此时二种机械已形成一体。故其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马XX要求被告单X甲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被告单X甲作为车辆所有权人,拖拉机与打瓜机之间未设置联系信号系统,属该车辆存在缺陷,并且导致农机事故的发生与该缺陷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单X甲辩称,单X并非是其雇佣,而是将拖拉机借与被告单X乙使用,而单X亦是单X乙雇佣的理由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单X甲仅就其车辆缺陷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马XX要求被告单X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单X作为拖拉机驾驶者,为被告单X乙提供劳务,二被告之间已形成劳务关系,由于造成原告损害结果发生,是被告单X违规驾驶所致,被告单X乙作为接受被告单X提供劳务的一方,同时又是车辆借用人,故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后期治疗费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导致原告住院治疗,对产生误工、住院伙食补助、护理、鉴定等费用,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误工期限应依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确认,而非由鉴定机构确定的280天理由成立。因原告住院治疗65天,出院后,虽然医嘱建议全体一个月,但原告仍需进行二次手术治疗,原告的治疗并未终结,属于持续误工状态,根据法律规定,其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原告自2015年8月19日受伤后,至2016年4月1日确定伤残等级止,共计220天。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每日为149.59元,合计32909.8元。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90天,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的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能力止。该规定明确了鉴定机构对护理人数及期限享有鉴定意见。新疆众力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认定护理期限90日,原告每日按149.59元计算护理费12247元并无不当,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兵团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理由不能成立,由于原告的户籍并非本地,系外来人口,在第五师八十四团九连居住达数年之久,应按照连队上年度居民人均纯收入15053元计算,因原告左侧腓骨开放性骨折、左小腿胫前长伸、趾伸肌离断伤,构成九级伤残,左下肢挤压伤、左腓总神经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为63134.4元。对原告要求每日按5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理由成立,由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确定,按照第五师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在博州范围内每日50元。而原告就医的地点均在博州范围内,故应以每天50元计算,住院治疗65天,合计3250元。对原告主张后期治疗费40000元理由成立,依照法律规定,对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予以赔偿。原告的后续治疗费既有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又有鉴定费机构的鉴定意见,故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鉴定费2500元,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败诉的一方承担胜诉方支出的费用。原告因伤残等级、误工、护理及后续治疗等进行鉴定,故应对支付的鉴定费用承担责任。
原告马XX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被侵权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受害人受到的伤害最大,感到的痛苦最深,最需要给予补偿和抚慰。根据法律规定,故精神损害作为无形损失,并非物质损害的范畴,应当优先赔偿,加之,该请求并未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主张5000元过高,按照原告的伤残等级,被告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原告主张营养费1400元的理由不能成立,营养费是为辅助治疗并促使身体康复而食用必要的营养品而支出的费用,由于营养费的认定是根据医疗机构建议,医疗机构对原告并未作出加强营养的建议,故其主张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法律事实,原告马XX误工费32909.8元、护理费12247元、残疾赔偿金为6313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110291.2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10000元。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单X甲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第、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马XX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0元;
二、被告单X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马XX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及交强险限额不足部分1000元;
三、被告单X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马XX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及交强险限额不足部分45041.2元;
四、驳回原告马XX要求被告单X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马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原告马XX承担650元,被告单X乙承担15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惠青
审判员  曹惠青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文亮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