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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瓦XX阿巴斯与某保险公司、乌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5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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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民终629号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016-05-27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瓦XX.阿巴斯,女,维吾尔族,农民,现住乌什县。
委托代理人吾斯曼.阿吾提,新疆托木尔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乌什县。
负责人吴德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含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乌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乌什县。
法定代表人席晓刚,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赛买提.阿吾提,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夏瓦XX.阿巴斯因与被上诉人、乌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乌什县信用联社)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什县人民法院(2016)新2927民初129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夏瓦XX.阿巴斯及其委托代理人吾斯曼.阿吾提,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含军,被上诉人乌什县信用联社委托代理人赛买提.阿吾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审理查明:夏瓦XX.阿巴斯的丈夫图某某为建抗震房于2014年9月6日在乌什县信用联社贷款20000元,贷款期限3年,图某某在贷款当日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上有被保险人图某某的亲笔签名。2015年1月15日,图某某在乌什县信用联社贷款20000元,贷款期限1年,图某某在贷款当日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上有被保险人图某某的亲笔签名。2015年4月12日,吐某某驾驶新NXXX99号两轮摩托车从洋海7大队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1大队路段时,与图某某喝酒后驾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图某某当场死亡。乌什县交警大队作出(2015)5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图某某死后,上述两笔贷款至今未偿还。
原审判决认为,夏瓦XX.阿巴斯的丈夫图某某向保险公司投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双方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同时享有权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明确约定,被保险人酒驾、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投保人申明一栏中载明:“1、保险人所提供的保险单已附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条款,尤其是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以及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等等,3、本人已知晓:本投保单不作为保险人已承保的依据。保险人核保通过后将签发保险单,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落款处有投保人图某某在上述内容栏下签字确认,应当认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充分的说明告知义务,根据责任免除条款,图某某酒驾、无证驾驶发生事故死亡,应当免除保险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夏瓦XX.阿巴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夏瓦XX.阿巴斯承担。
夏瓦XX.阿巴斯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2014年9月6日、2015年1月15日,图某某分别向被上诉人投保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图某某因交通事故身亡,事故发生时图某某并未饮酒,被上诉人应当赔付保险金。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某保险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乌什信用联社答辩称: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与信用社无关。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图某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双方之间的商业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应当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履行合同。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明确约定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本案中,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图尔贡.图克酒后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负事故同等责任。而饮酒驾驶机动车辆、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辆均属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贷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一栏中载明:保险人所提供的投保单已附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条款,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投保人图某某在上述内容栏下签字确认,应当认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充分的说明告知义务。图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应当免除保险人的责任。夏瓦XX.阿巴斯的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夏瓦XX.阿巴斯负担(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孟世敏
代理审判员马婕妤
代理审判员古再丽努尔.阿不都热西提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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