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王XX诉甲、甲、林XX、云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乙保险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4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6)云0103民初3904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 民事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016-10-19

原告:王XX,男,汉族,1974年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代理人:宋X,系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甲,女,汉族,1977年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甲,男,汉族,1978年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代理人:华X,系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林XX,男,汉族,1973年出生,云南省红河州人,住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县。
委托代理人:乙,系中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胡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乙,男,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盘龙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甲保险公司。
营业场所:昆明市、23A层。
负责人:付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阮X,男,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该公司宿舍,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王XX诉被告甲、甲、林XX、云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公司)、乙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乙保险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宋X、被告甲、甲、林XX、云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乙保险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垫付款项共计人民币207367.46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3日,被告甲因交通事故导致重伤,事故发生后,因责任人无力支付被告医疗费用,被告甲无钱进行医治,请求原告暂时为其垫付,待情况好转后一并偿还,鉴于上述情况,原告为其垫付了相关医疗费用。被告同时向原告出具了收条。现被告甲已经康复出院,原告多次与二被告进行协商,要求把归还垫付款项,二被告均未还款。
被告甲、甲辩称:两被告与原告不是朋友关系,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并没有向原告借钱,故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王XX只是代表驾驶员或者车主垫付的医疗费,所以在官渡区人民法院起诉的时候,对原告垫付的费用答辩人并没有主张。原告垫付的款项应由责任方或者车主来承担。
被告林XX辩称: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原告诉请的法律关系及争议的事实系原告与被告甲、甲的借贷关系。2015年3月3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中,答辩人并不是实际的侵权人,答辩人驾驶行为并无过错,只是临时驾驶员,也不是承运人,货物也不是答辩人的,且交通事故案件已经在官渡区人民法院调解,甲在调解中已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故答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通信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原告应该找厦门纵横公司,因为货物是厦门纵横公司的货,原告本人就是厦门纵横公司的负责人,是厦门纵横公司垫付的医疗费,第一次开庭的时候,官渡区人民法院也联系不上厦门公司,所以就没有处理。当时答辩人还垫付了70000多元的医疗费。
被告乙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与两被告是民间借贷关系,答辩人不是适格的主体。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已向甲赔偿220000元,答辩人与通信公司是保险合同关系,通信公司已放弃对答辩人的赔偿请求,故答辩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甲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原告为被告甲支付医疗费及护理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07367.46元,但是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甲之间有借款的合意。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为被告甲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07367.26元,原告认为是借款,被告甲不予认可,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与被告甲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11元由原告王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 界
人民陪审员  何桂琼
人民陪审员  周 妮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江昌英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