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与刘叶飞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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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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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2858号 保险纠纷 一审 民事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2016-07-22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34XXXX。
负责人周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拓荒,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叶飞,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14日,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与被告刘叶飞保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袁琨独任审理,并于2016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龙拓荒、被告刘叶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保险公司诉称,被告刘叶飞于2015年1月17日醉酒后驾驶自己所有的渝AXXXM3小型轿车由巴南区花溪村八社向苦竹坝方向行驶,车行驶至苦竹坝“台中岛”KTV路段时,车辆驶入对方车道,将对向车道路边的行人李联福、刘世碧撞伤。2015年2月2日,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巡警支队出具渝公交认字[2015]第000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叶飞负事故全部责任,李联福、刘世碧不承担责任。
被告刘叶飞在原告处为渝AXXXM3小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14年3月24日至2015年3月23日。2015年5月29日,李联福、刘世碧分别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案原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后原告根据巴南区法院做出的(2015)渝巴法民初字第03871号、03873号两份民事判决书,分别向李联福和刘世碧赔偿了61927.7元和55199.7元。根据相关规定,原告在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取得向被告追偿的权利。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刘叶飞立即支付原告某保险公司赔偿款117127.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叶飞答辩称,对应支付给对方的金额认可,但是现在没有能力支付,肇事车辆之前也卖了,支付了伤者的医药费。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叶飞在原告处为渝AXXXM3小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14年3月24日至2015年3月23日。被告刘叶飞于2015年1月17日醉酒后驾驶自己所有的渝AXXXM3小型轿车由巴南区花溪村八社向苦竹坝方向行驶,车行驶至苦竹坝“台中岛”KTV路段时,车辆驶入对方车道,将对向车道路边的行人李联福、刘世碧撞伤。2015年2月2日,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巡警支队出具渝公交认字[2015]第000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叶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不得饮酒驾驶的规定,对该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伤者李联福、刘世碧不承担责任。
2015年5月29日,伤者李联福、刘世碧分别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案原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巴南区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分别做出的(2015)渝巴法民初字第03871号、03873号两份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分别赔偿李联福61927.7元、刘世碧55199.7元。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支付李联福、刘世碧赔偿款61927.7元和55199.7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5)渝巴法民初字第03871号、03873号民事判决书、支付结果查询回单两份、投保单等证据在卷为凭,均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依据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在原告处为其所有的渝AXXXM3小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与原告产生保险关系。被告醉酒驾驶,造成案外人李联福、刘世碧受伤,原告依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向伤者李联福、刘世碧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了赔偿款,获得了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故原告某保险公司要求被告刘叶飞立即支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刘叶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某保险公司赔偿款11712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2元,由刘叶飞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到期不履行此义务,原告于判决所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代理审判员 袁琨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甄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