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苗XX与甲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3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6)湘01民终1410号 保险纠纷 二审 民事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6-30

上诉人(原审原告)苗XX)。
委托代理人龙腾,湖南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保险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周中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倩,北京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元尉,北京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苗XX与被上诉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苗XX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4)芙民初字第3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3日,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为苗XX的泵车(发动机号为DCXXX6L026xxxxxx)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为苗XX,第一受益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麓谷支行。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355万元,保险期间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止。双方在《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的第五条中约定,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的自燃;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4.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海啸、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雪灾、冰凌、沙尘暴;6.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第十六条约定,第五条第5、6款所列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不实行免赔。第三十五条约定,本条款第五条第5、6款涉及的名词定义以气象出版社1994年出版的《大气科学辞典》中的定义为准。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在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处盖章,表明其已收到了条款全文,仔细阅读了保险条款,尤其是加黑突出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部分的条款内容。对保险人就保险条款内容的提示和明确说明完全了解。2013年9月13日,保险标的物中联ZLXXX02THB泵车在内蒙古乌海市甘德尔黄河大桥建设工地上作业时,因下游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下闸,该泵车停放的工地作业区域河水上涨,导致人工湖堤坝垮塌,泵车被淹受损。此建设工地位于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正常蓄水位1076米淹没线以下区域,此次下闸蓄水未超过正常蓄水位。事发后,苗XX及时通知了甲保险公司,甲保险公司亦委托湖南盛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此事故进行评估。2014年4月29日,甲保险公司向苗XX发出《拒赔通知书》一份,以此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洪水责任为由作出了拒赔决定。苗XX对此不服,遂诉至法院。苗XX提交的证据如下:原审原被告身份信息、保险单、《拒赔/拒付通知书》、湖南盛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宁A×××××混凝土泵车水淹事故损失案公估报告》、《底盘维修报价单》。甲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如下:投保单、保险单、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政府2013年5月3日《关于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乌达淹没区库底清理工作的通告》(第7号,载于乌海日报)、乌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公布《2013年乌海市行政防汛责任人名单》的通知、乌海市甘德尔黄河大桥二标项目部出具的《证明》、事故询问笔录、湖南盛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宁A×××××混凝土泵车水淹事故损失案公估报告》、《保险理赔告知函》。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苗XX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向苗XX支付保险赔偿款554712元,并赔偿迟延支付保险赔偿款的利息损失10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该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2013年9月13日发生的泵车被水淹没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第五条第5款约定的洪水责任。投保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在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处盖章,表明其已收到了条款全文,仔细阅读了保险条款,尤其是加黑突出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部分的条款内容。对保险人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明确说明完全了解。故原审法院认定甲保险公司已履行了作为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对保险合同中“洪水”的理解应以双方在《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中的约定为依据。根据双方在《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三十五条中的约定,本条款第五条第5、6款涉及的名词定义以气象出版社1994年出版的《大气科学辞典》中的定义为准。而该辞典对洪水的定义为,洪水是指河流、海洋、湖泊或其他水体上涨超过正常界线,威胁有关地区安全,甚至造成灾害的水流。同时,双方在《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十六条中约定,第五条第5、6款所列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不实行免赔。因此,根据双方的约定,“洪水”的解释应从水位上涨的程度及其产生的原因两个方面理解。具体而言,一方面,从水位上涨的程度而言,洪水是水体上涨超过正常界线,威胁有关地区安全,甚至造成灾害的水流。而2013年9月13日发生的泵车被水淹没的事故,当时水位并未超过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1076米的正常蓄水位。另一方面,从事故发生的原因看,引起洪水上涨的原因应为自然因素。而中联ZLXXX02THB泵车所停放的工地作业区水位上涨是由于下游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下闸蓄水造成的,系人为因素,而非自然因素。故本案保险标的物中联ZLXXX02THB泵车被淹受损并非双方约定的洪水责任造成的,2013年9月13日发生的事故并非双方约定的保险事故,苗XX请求甲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苗XX的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4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724元,由苗XX负担。
上诉人苗XX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车辆受损系人为因素而不是自然因素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原审法院已查明上诉人泵车受损的主要原因是泵车在作业时下游黄河渤海湾水利枢纽下闸,泵车停放的工地作业区域河水上涨,导致人工湖堤坝垮塌,泵车被淹受损。虽然河水上涨是人为因素,但是堤坝垮塌却系上诉人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本案中泵车受损的原因不是洪水没过1076米淹没线淹没车辆,而是河水在1076米淹没线以下冲垮堤坝淹没车辆,堤坝垮塌是上诉人所无法预见的自然灾害,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二)被上诉人未完全履行详尽的告知义务,上诉人并不知道保单及保险条款交付给了中联重科,上诉人并未收到任何关于免责条款的说明。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我方上诉请求,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甲保险公司答辩称:(一)投保方为中联重科,中联重科已经认可我方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并提供了关于我方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的情况说明;(二)本案中对上诉人泵车事故情况不予赔偿在保险合同中已经有明确约定,乌海市就下闸防水的问题也已提前通知,故下闸防水的行为是可控的,并不属于自然灾害的范围,且在乌海市的水位在可控范围以内并未超过正常界线。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为苗XX的泵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为苗XX,第一受益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麓谷支行,该保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甲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对苗XX泵车受损承担赔偿责任。
苗XX上诉称甲保险公司在交付保单时未向其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且该事故发生的原因系洪水引起,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范畴。本案中,投保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在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处盖章,并在一审中向法院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说明其在投保时甲保险公司已经向就投保单所附保险条款的内容,和加粗字体部分的免责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进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的第五条第6款中约定,因“洪水”造成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约定,本条款第五条第5、6款涉及的名词定义以气象出版社1994年出版的《大气科学辞典》中的定义。原审法院从水位上涨程度应超过正常界线和洪水上涨的原因应为自然因素,这两个方面对“洪水”的概念予以解释并无不妥。本案泵车停放的工地作业区域河水上涨,导致工地围堰垮塌,泵车被淹受损。引起河水上涨的原因系人为因素,且此建设工地位于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正常蓄水位1076米淹没线以下区域未超过正常蓄水位,泵车受损并非由于洪水所导致。
本案中,苗XX的泵车系乌海市干德尔黄河大桥西引桥建设工地施工车辆,该建设工地位于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正常蓄水位1076米淹没线以下区域。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政府已于2013年5月3日发布了《关于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乌达淹没区库底清理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水库正常蓄水位1076米淹没线以下区域的建筑物等财产必须在2013年6月15日前清理完毕。苗XX于该《通告》发布后,并未及时将其泵车移出1076米淹没线以下区域,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2013年9月6日下闸后泵车停放区域河水上涨,2013年9月13日苗XX泵车淹没受损。苗XX在二审庭审中称其未及时将泵车移出指定区域系因当时该车辆正在施工,施工设施无法清理,且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政府在《通告》中仅要求要对建筑物等财产进行清理,大桥建设方已对施工车辆采取围坝的方法进行保护。综上可知该泵车淹没受损的直接原因系苗XX本人未按照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政府的《通告》要求将泵车移出1076米淹没线以下区域所致,苗XX对其泵车受损存在过错,甲保险公司对苗XX泵车受损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院对上诉人苗XX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苗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9447元,由上诉人苗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霞
审 判 员  李建新
代理审判员  钟宇卓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段文豪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