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上海雪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18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15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二审 民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5-06-19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雪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德芜。
委托代理人季业平。
委托代理人汤毅,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保险公司。
负责人张渝。
委托代理人王曦明,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雪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乐公司”)因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雪乐公司委托代理人季业平和汤毅、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曦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尚公司”)和雪乐公司订立了冷冻冷藏系统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该合同所规定的维护保养内容必须能够使冷冻冷藏系统提供持续的、高质量的、有效的服务,使得冷冻冷藏系统免于损坏和故障并且能够高效率运行。合同保养维护期间,承包商必须对冷冻冷藏系统的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承担维护保养过程中因承包商过失而带来的损失。承包商的工作范围包含预防性维护保养和修复性维护保养。其中预防性维护保养的责任中约定,冷冻系统一切控制器、阀门(含电磁阀、膨胀阀、角阀等)管道附件损坏后,未及时通知门店更换造成单个或系统故障,物损由供应商承担一切费用等。修复性维护保养中约定了如果冷冻冷藏系统出现故障,承包商必须在接到欧尚电话通知1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不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约定维护保养期限起始于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止。2013年8月29日,欧尚公司门店内发生冷冻机组排气管破裂事故,导致4个冷冻岛柜及冷库温度异常,内部商品因温度升高解冻、融化、变形、变质。欧尚公司和某保险公司订立了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保险期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该事故经根宁翰保险公估(中国)有限公司进行估损,认定事故损失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7,752.96元,某保险公司扣除免赔后实际理赔金额为59,749.96元,并于2014年6月向欧尚公司理赔完毕。某保险公司另支付了公估费3,726.41元。某保险公司认为系由于雪乐公司未有效维护冷冻冷藏系统和事故发生后未及时进行修理等原因,导致案外人欧尚公司商品损失,故涉诉。
原审法院据此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现某保险公司向欧尚公司赔付了保险金,依法取得了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欧尚公司对外索赔的权利。此次事故系在欧尚公司与雪乐公司签订的维护保养期间内发生的,雪乐公司出具事故报告称,事故原因系因冷冻机组高压排气管破裂泄漏大量制冷剂引起了柜内温度升高。根据双方签订的冷冻冷藏系统维护保养合同的约定,承包商提供的维护保养内容必须能够使冷冻冷藏系统提供持续的、高质量的、有效的服务,使得冷冻冷藏系统免于损坏和故障并且能够高效率运行。承包商必须对冷冻冷藏系统的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在维护保养合同履行期间,因冷冻机组高压排气管破裂泄漏大量制冷剂导致发生了该起冷藏冷冻系统的事故,属于雪乐公司未尽到预防性保养工作的责任,雪乐公司理应对该起事故承担责任。至于雪乐公司抗辩的合同约定:冷冻系统一切控制器、阀门(含电磁阀、膨胀阀、角阀等)管道附件损坏后,未及时通知门店更换造成单个或系统故障,物损由供应商承担一切费用等,故其对物损免责,对此原审法院认为虽然此处表述为物损由供应商承担,但根据上下文的理解,此处的供应商即是指雪乐公司方,故雪乐公司以此抗辩,原审法院不予采信。现事故造成的损失已由公估公司确定,原审法院予以照准。但对于公估费,属于某保险公司处理事故应该承担的费用,某保险公司要求该费用由雪乐公司承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雪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某保险公司赔偿款59,749.96元;二、驳回某保险公司要求雪乐公司给付公估费3,726.41元的诉讼请求。雪乐公司如果未能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86元,减半收取693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46.12元,由雪乐公司负担646.88元。
上诉人雪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本案所涉事故并非由于雪乐公司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2、雪乐公司按照冷冻冷藏系统维护保养合同履行了义务,而造成本案所涉事故的原因并不在于雪乐公司;3、根据冷冻冷藏系统维护保养合同的约定,本案的责任应当由供应商承担,与雪乐公司无涉。因此,雪乐公司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某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辩称:不同意雪乐公司的上诉请求以及理由,认为原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属实,其所作出的判决正确。故要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另查明: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引起本案所涉事故的原因系由于雪乐公司违反冷冻冷藏系统维护保养合同中预防性保养工作条款的约定。
本院认为:
某保险公司系提起本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原告方,根据相应的规定,其有义务向法院举证证明引起本案所涉事故的原因系由于雪乐公司违反冷冻冷藏系统维护保养合同中预防性保养工作条款约定的事实。在某保险公司未进行有效举证证明该节事实的情况下,即使发生事故的时间处在维护保养合同履行期间,因冷冻机组高压排气管破裂泄漏大量制冷剂导致发生了该起冷藏冷冻系统事故,并不必然源于雪乐公司未尽到预防性保养工作的责任,更得不出雪乐公司理应对该起事故承担责任的结论。因此,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对当事人举证证明雪乐公司是否存有违反冷冻冷藏系统维护保养合同中预防性保养工作条款约定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上有失当之处,并因而作出雪乐公司应当承担本案所涉事故费用赔偿的错误处理,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综上,本院认为上诉人雪乐公司上诉理由中认为其已经按照冷冻冷藏系统维护保养合同履行了义务,而造成本案所涉事故的原因并不在于雪乐公司的上诉意见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应当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在基本查明本案事实的情况下,未能对本案作出正确的处理结果,本院对此予以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要求上诉人上海雪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款项59,749.96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6元,共计2,079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蔚
审 判 员  王逸民
代理审判员  何 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颖裔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