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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与许XX、陈祥光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17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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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6750号 保险纠纷 一审 民事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15-11-23

原告某保险公司。
代表人刘春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武辉,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旺顺,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XX,男,汉族。
被告陈祥光,男,汉族。
原告与被告许XX、被告陈祥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武辉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10日,被告陈祥光醉酒后驾驶被告许XX所有的闽E×××××号车碰撞陈文霖,造成陈文霖死亡的交通事故。芗城区人民法院以(2013)芗民初字第3723号民事判决认定,某保险公司作为闽E×××××号车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110749.91元;被告陈祥光作为驾驶员,被告许XX作为车主,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均具有严重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两被告进行追偿。该判决生效后,某保险公司(即本案原告)按生效判决履行赔偿义务,故原告有权向两被告进行追偿。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偿还110749.91元,并从2013年8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
被告许XX、被告陈祥光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0日5时30分许,被告陈祥光醉酒驾驶闽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华南路由文昌门往战备大桥方向路右行驶至新华面路与新浦路路口时,因被告陈祥光未降低行驶速度,至其所驾车辆碰撞经人行横道由新华南路东侧横过道路到西侧的行人陈文霖,造成陈文霖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处理,并作出漳芗公交认字(2013)第000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祥光负本事故全部责任,陈文霖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文霖被送往漳州市中医院抢救无效身亡。另查明,被告陈祥光与被告许XX在事故发生前一天晚上8时许一起到龙海角美喝酒,后又到厦门喝酒,当晚被告陈祥光和被告许XX一起从龙海角美由被告陈祥光醉酒驾驶肇事车辆回漳州时发生本案交通事故。被告许XX是肇事闽E×××××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车主,该车辆已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12.2万元,保险期间为2012年10月9日至2013年10月8日止;该车辆还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3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2年10月9日至2013年10月8日止。陈文霖的法定继承人为陈文波、陈文辉、陈文彬、陈文敏。为此,陈文霖的法定继承人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芗民初字第3723号民事判决,判决:某保险公司(即本案的原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陈文波、陈文辉、陈文彬、陈文敏各项损失合计110749.91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某保险公司(即本案的原告)于2013年8月8日依约履行赔偿责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3)芗民初字第3723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工商银行对账单加以证明。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根据已生效的(2013)芗民初字第3723号民事判决履行先行偿付义务,故原告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享有追偿权。被告陈祥光作为肇事车辆的驾驶员,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许XX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在事故发生前与被告陈祥光一起喝酒,酒后擅自让被告陈祥光驾驶肇事车辆从龙海角美将其和他人送回漳州市区住所,特别是在被告陈祥光驾车进入漳州市区后,被告许XX已看到被告陈祥光在驾驶肇事车辆时又未予制止,仍放任其继续驾驶,才导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故被告许XX对肇事车辆的管理存在严重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被告陈祥光和被告许XX均是侵权人,应偿还原告垫付的赔偿款110749.91元及从先行赔付之日即2013年8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许XX、被告陈祥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XX、被告陈祥光应偿还原告某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110749.91元,并从2013年8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42元,被告许XX、被告陈祥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雅云
人民陪审员  黄湘珍
人民陪审员  卢金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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