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果X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6)辽01民终254号 保险纠纷 二审 民事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3-28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X。
委托代理人:陈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果X。
委托代理人:邢XX。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果X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某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沈中民四终字第00357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809号民事判决,某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健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王时钰、代理审判员宋喆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14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袁枫钠担任记录。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陈XX、被上诉人果X委托代理人邢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2日10时10分,果X驾驶其名下的辽AXXX0L号车辆在新民市张家屯镇粮库门前撞桥后翻车,车辆和桥受损。果X支付车辆施救费1600元。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民大队认定果X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新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沈阳市价业价格鉴证服务中心对受损辽AXXX0L号车辆鉴定。鉴定结论为:车辆损失金额为95095元,果X支付鉴证费4304元。另查明,辽AXXX0L号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135300元,含不计免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2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500000元,含不计免赔率。根据某保险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一审法院提交的鉴定人出庭申请书,鉴定人员弥昊出庭接受了当事人质询。上述事实,有果X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驾驶证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机动车辆保险单、沈阳市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发票、施救费发票,某保险公司提供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投保人声明经开庭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果X驾驶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其所有的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主张应依据保险条款24条规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应当由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于本案中果X没有与被告共同核定的修理项目及被告无法确定的损失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被告到场,并与某保险公司协商定损事宜,后因对拆解地点未达成一致导致果X未对受损车辆定损,果X已完成了通知检验及与某保险公司协商的义务。因此对某保险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某保险公司主张的应根据车辆的实际维修情况确定发生的维修费用问题,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某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对涉案车辆的因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修车费。涉案车辆损失,已经经沈阳市价业价格鉴证服务中心进行鉴定,故对某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某保险公司主张根据保险条款第8条第一项的规定因果X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故免赔率为15%。原审法院认为,果X已投保不计免赔率,故对某保险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某保险公司应给付果X车辆损失95095元,车辆鉴定费4304元,施救费1600元。
原审法院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果X修车费95095元;二、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果X车辆鉴定费4304元;三、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果施救费1600元;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28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鉴定人员出庭费用20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鉴定中心已垫付,由被告直接给付鉴定中心)。
一审宣判后,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第二十四条,被保险机动车损坏应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根据合同法“有约定从约定”原则,被保险人应按约定行使权利,现被保险人擅自将车辆拆解、委托鉴定,对于无法确定的损失上诉人有权拒绝赔偿。根据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被保险人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及有关费用单据。被上诉人没有实际维修车辆,仅提供了不正规的维修发票,无法证明实际损失,根据保险的补偿性原则,上诉人仅对实际发生的损失予以赔偿。原审庭审时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并未对“天窗玻璃”与“天窗总成”存在重复计算、驾驶室壳不需更换、钢圈只需更换一个、悬挂件重复计算作出合理解释,上诉人请求重新鉴定但原审法院未予准许,导致本案事实不清。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果X辩称,原审查明事实清楚,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果X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案涉车辆损失应如何确定。被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到现场进行勘验,并协商定损事宜,已完成了通知与协商义务,果X在双方对拆解地点发生争议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申请鉴定,不存在违约行为。对于车辆损失如何确定的问题,本院认为,车损险的保险责任是车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本案的保险事故已实际发生,涉案车辆的损失客观存在,至于损失的具体数额的确定,则需审查投保人提供的证据,现果X已提供沈阳市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予以证明,虽然上诉人对鉴定结论书中的相关内容不予认可并要求重新鉴定,但原审庭审时鉴定人员已出庭接受质询,并对鉴定结论的依据作以合理解释,故对该鉴定结论本院予以采信。另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方可重新启动鉴定程序,现上诉人仅以其未参与鉴定程序,鉴定评估的车辆损失过高为由,要求重新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8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健
审 判 员  王时钰
代理审判员  宋 喆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枫钠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