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曹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3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6)黑02民终368号 保险纠纷 二审 民事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3-15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负责人杜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支国斌,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XX。
委托代理人丛志敏。
委托代理人丛维,内蒙古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为与曹XX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商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黑BXXX76(黑BXXX6挂)半挂货车系曹XX使用分期付款在龙江县广迪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车辆未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该车实际所有人和实际投保人均为曹XX。2007年3月10日,赵子臣驾驶曹XX所有的黑BXXX76(黑BXXX6挂)半挂货车经由京珠高速906km+300m处,为躲避前方一辆已经侧翻的事故车辆时采取措施不当,车辆撞击高速公路护栏后,部分冲出公路发生侧翻造成黑BXXX76(黑BXXX6挂)半挂货车车辆损失和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曹XX修理黑BXXX76(黑BXXX6挂)半挂货车支出修理费114,800元。曹XX施救肇事车辆支出施救费包括拖车费1,800元和吊车费9,500元。曹XX赔偿第三者高速公路路产损失14,300元。曹XX黑BXXX76号牵引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180,000元,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5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06年7月19日零时起至2007年7月18日二十四时止。某保险公司经核算赔偿曹XX车辆损失保险金72,72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金6,650元、施救费4,640元,从而少赔偿曹XX机动车辆损失42,080元、第三者路产损失7,650元、施救费6,660元。
原审法院认为,曹XX购买被保险车辆依法承继保险合同权利,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全面履行保险赔偿义务。曹XX支出修理费114,800元、赔偿第三者路产损失14,300元以及防止被保险标的损失扩大支出施救费11,300元,有修车发票、修车费用明细、路产损失清单、路产赔偿发票以及拖车费发票、吊车费发票予以证实,故本院予以认定。某保险公司经理算仅赔偿曹XX车辆损失保险金72,72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金6,650元、施救费是4,640元;而未能赔偿曹XX机动车辆损失42,080元、第三者路产损失7,650元、施救费6,660元,没有法律依据。故对曹XX主张某保险公司赔偿机动车辆损失42,080元、第三者路产损失7,650元、施救费6,66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某保险公司赔偿曹XX机动车辆损失保险金42,080元;二、某保险公司赔偿曹XX第三者责任保险金7,650元;三、某保险公司赔偿曹XX施救费6,660元。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56,39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判后,某保险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诉讼主体错误,营运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为广迪公司,从法律层面主张权利的主体应是广迪公司。另外,被上诉人本人一审未出庭,只有代理人出庭,法院并未依法核实代理手续,故无法核实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被上诉人并未提供赔偿三者的证明,故对于三者的损失无权起诉;3.车损、施救费无证据支持;4.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审理中,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中投保车辆系曹XX使用分期付款方式在龙江县广迪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该车实际所有人和实际缴纳保费人均为曹XX,龙江县广迪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仅是代理曹XX办理投保业务,且该投保车辆曹XX现已付清全部车款,只是未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因此,曹XX作为投保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依据龙江县广迪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索赔应受法律保护,主体适格。某保险公司上诉主张原审并未核实曹XX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手续,无法核实曹XX真实意思表示,在一、二审审理中,曹XX委托代理人均向法庭提交了曹XX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公证书、律师事务所函、曹XX单位推荐函,能够起到证明作用,故某保险公司的上诉主张并无事实、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对于曹XX一审提交的证明其车辆损失及施救费、对第三者已经进行赔付的证据,因某保险公司在二审审理中予以认可,且曹XX提交的证据来源均为保险公司的理赔卷宗,故一审法院认定车辆损失、施救费、第三者责任保险金数额,并无不当。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某保险公司在2009年9月为曹XX出具了保险理赔计算书,曹XX自某保险公司出具保险理赔计算书时才知道理赔金额不合理,故诉讼时效应当从出具保险理赔计算书之日起计算,本案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00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梁 英
审判员 吴 琦
审判员 孙宪军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雷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