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邓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16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铜法民初字第00540号 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2015-04-22

原告邓XX,男,
委托代理人蒲春林(特别授权),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组织机构代码90372671-8。
负责人冉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提斯(特别授权),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XX诉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XX的委托代理人蒲春林,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提斯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和解期限一个月,期满后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XX诉称,2013年11月25日,邓XX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自有的临时车牌为渝AXXX10号微型客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不计免赔的50万元商业三者责任险。2013年12月20日,邓XX驾驶该车与骑自行车的刘坤乾相撞,致刘坤乾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邓XX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后,邓XX持有为刘坤乾垫付的医疗费、输血费、丧葬费和车辆损失费共计68570.08元的票据向某保险公司理赔,某保险公司以内部规定为由拒绝全额理赔,仅对邓XX赔付了47305.68元,尚有21264.40元未赔付。现起诉,请求:1、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邓XX的损失21264.40元;2、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邓XX垫付的费用属实。但本次事故中邓XX负主要责任,应扣除邓XX应负担的费用,且邓XX已在他公司领取了理赔款,应视为双方已达成了理赔协议。不同意邓XX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5日,邓XX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自有的临时车牌为渝AXXX10号微型客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不计免赔的5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2013年12月20日,邓XX驾驶该车与骑自行车的刘坤乾相撞,致刘坤乾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邓XX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该事故经本院(2014)铜法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邓XX承担该次事故80%的责任。邓XX垫付了刘坤乾医疗费42467.08元、输血费1200元、丧葬费22968元,并给付了车辆修理及材料费1935元。后在理赔时某保险公司赔付了邓XX车损款1393元(1935元×0.8×0.9)、第三者责任险30421.24元[(医药费32456.10元+伙食补助费32元+丧葬费22249元-10000元)×0.8×0.85]、车辆不计免赔率保险5523.24元、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药费9968元,合计47305.68元。现邓XX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邓XX提供的保险单、铜梁区人民法院(2014)铜法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费用计算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邓XX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真实有效。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对邓XX垫付的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予以理赔。根据本院已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的邓XX承担事故80%责任及保险合同约定不计免赔的事实,某保险公司应赔付给邓XX的费用金额为56856.06元[(医疗费42467.08元+输血费1200元+丧葬费22968元+车辆修理及材料费1935元-交强险医疗费10000元)×80%=46856.06元+交强险医疗费10000元],扣除某保险公司已赔付的47305.68元,实际还应当赔付邓XX9550.38元。某保险公司关于邓XX已在他公司领取了理赔款,应视为双方已达成了理赔协议的辩称意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某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付扣除邓XX自己应当承担的损失金额后的款项。且邓XX现向本院提起诉讼,不能视为双方对赔偿事宜已达成了合意,据此本院对某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邓XX保险费9550.38元;
二、驳回原告邓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交纳165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74元,原告邓XX负担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郭 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逯莉雯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