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3769甲保险公司与徐X、贺XX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6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苏0723民初3769号 追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0-02-17

原告:甲保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663818XXXX,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5号。
负责人:钱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张X,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X,男,汉族,住连云港市灌云县。
被告:贺XX,男,汉族,住连云港市灌云县。
被告:乙保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703806XXXX,住所地连云港市灌云县。
负责人:吴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金丹丹,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徐X、贺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14日、201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张X、被告徐X、被告贺XX、被告乙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代为赔偿的金额124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1日9时0分许,被告徐X驾驶苏GXXXXX小型货车与龚某驾驶苏GXXXXX号小型轿车在灌云县发生交通事故,经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徐X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告贺XX为苏GXXXXX车主,且该车辆在被告乙保险公司处投保。现因被告长期未支付龚某车辆损失,故龚某向我司申请代位。人保对龚某车辆定损金额为11900元,另外施救费500元,共计12400元,原告已于2017年11月21日支付至龚某账户。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以实现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徐X辩称,我是替被告贺XX开车的,我不承担责任。
被告贺XX辩称,我不同意赔偿,车辆有保险,有保险公司可以赔偿。被告徐X是我雇佣的驾驶员,车主是我,我从事货运生意,在发生事故时,徐X开车为我公司送货的。我公司名称是军慧商贸有限公司,车辆由驾驶员自由支配。
被告乙保险公司辩称,要求被告贺XX提供车辆行驶证、驾驶员资格证及从业资格证供核实。因为被告徐X无从业资格,属于我司免责范围,故我司不承担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21日9时许,被告徐X驾驶苏GXXXXX号牌小型货车在灌云县由南向北行至事故地点与前方同向案外人龚某驾驶的苏GXXXXX号牌小型轿车发生追尾,致车辆损坏。该事故经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徐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龚某无责任。苏GXXXXX号牌小型轿车系龚某所有,该车辆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期间均自2016年10月23日0时起至2017年10月22日24时止。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2、事故发生后,苏GXXXXX号牌小型轿车花费施救费500元及维修费11900元,总计12400元。龚某在未收到该笔赔偿的情况下向原告提出“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并于2017年11月9日签订《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同意将取得赔款部分的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原告。原告于2017年11月21日向龚某支付保险理赔款12400元。
3、被告徐X驾驶的苏GXXXXX号牌小型货车系被告贺XX所有。被告贺XX从事货运生意,被告徐X系被告贺XX雇佣的驾驶员。该车辆在被告乙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两份保单在保险车辆使用性质栏均记载为营业货车,保险期间均自2016年12月10日0时起至2017年12月9日24时至,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为100000元。在保单中投保人声明处用加黑、加粗的字体载明:“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使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附则等),以及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以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险种。上述所写内容均属实。”被告贺XX在该内容下方签字。同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责任免除项下第二十四条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即被告徐X未取得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贺XX提出上述保单中保险人声明下方的签字并不是其本人所签,并申请鉴定。后其未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鉴定终止。
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银联电子支付交易凭证、《“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维修费发票、施救费发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龚某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副本)、等,被告贺XX举证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抄件)、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副本),被告乙保险公司举证的被告贺XX的投保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等证据为证,以上证据,均经过开庭质证,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内容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已向被保险人龚某支付了保险金,依照法律规定,可代位行使对第三者也就是本案被告徐X请求赔偿的权利。因徐X驾驶的苏GXXXXX号牌小型货车在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应由被告乙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虽然该车辆在被告乙保险公司处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因商业险保单的第二章第二十四条中明确约定,驾驶出租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条款系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且作为被保险人的被告贺XX在保单的投保声明下方签字,说明被告乙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有效。同时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可知,国家对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而事故发生时,被告徐X未取得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故根据该免责条款,被告乙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徐X系被告贺XX的雇员,因此,应由雇主即被告贺XX承担10400元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贺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甲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10400元;
二、被告乙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甲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2000元;
三、驳回原告甲保险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贺XX、乙保险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贺XX承担70元,由被告乙保险公司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户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XXX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侍 昆
人民陪审员  孙千祝
人民陪审员  傅长俊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李 颖
书 记 员  李 楚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