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险公司与上海秉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乙保险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6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沪0112民初40813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甲保险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徐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X,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XX,男,汉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甲,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秉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汪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乙,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上海国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保险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陆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男。
原告与被告夏XX、上海秉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秉佑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被告夏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甲、秉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乙、乙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损失人民币(币种下同)156,000元,由乙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赔偿。事实和理由:案外人官健明就其所投保车辆沪MXXXXX向原告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含不计免赔),保额为718,998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19年2月20日,在上海市嘉定区嘉松北路XXX号,被告夏XX所驾驶的车辆沪DXXXXX与案外人冯某某驾驶的车辆沪MXXXXX发生碰撞,导致沪MXXXXX车辆受损。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被告夏XX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事故车辆沪MXXXXX经被告乙保险公司查勘定损金额为156,000元。原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于2019年4月10日依据案外人官健明申请向其支付了保险赔款15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告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被告夏XX作为侵权人、被告秉佑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被告乙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夏XX车国车辆的承保公司,理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夏XX辩称,沪DXXXXX车辆已向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应由被告乙保险公司负责理赔。
被告秉佑公司辩称,同意被告夏XX的意见,被告秉佑公司和夏XX是挂靠关系。
被告乙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和损失金额无异议,车辆在被告乙保险公司处投保了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被告乙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2,000元,这笔2,000元在156,000元之外。因夏XX没有从业资格证,根据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本案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范围。车损包括三块,一块是维修费156,000元,一块是外修费2,000元,另外车衣9,300元不属于车损险范围。被告秉佑公司投保的是营运性货运,根据商业条款需要交通部门核发的证书即经营性道路运输资格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其中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2.夏XX驾驶证信息、秉佑公司行驶证信息、秉佑公司和乙保险公司的企业信息;3.冯某某的驾驶证、沪MXXXXX车辆行驶证、出险车辆信息表;4.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维修结算清单、维修费发票;5.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权益转让书、支付结果查询回单。被告夏XX未提交证据。被告秉佑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车辆挂靠协议。被告乙保险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2.保险条款。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证据3至证据5均系保险理赔中产生的材料,被告乙保险公司参与了保险事故定损,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上海新业大厦商务有限公司是车辆号为沪MXXXXX的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该车辆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限为2018年11月7日0时至2019年11月7日0时,投保险种包括强制三者险、机动车损失保险、车损险不计免赔等,被保险人和指定索赔权益人均为官健明。
秉佑公司是车辆号为沪DXXXXX的大型汽车登记所有人,该车辆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限为2018年12月21日0时至2019年12月20日24时,投保险种包括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等,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100万元。乙保险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6项规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2019年2月20日14时50分,夏XX驾驶车牌号为沪DXXXXX的大型汽车在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古猗园路嘉松北路行驶,由于未按规定让行与冯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沪MXXXXX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沪MXXXXX车后部受损。经交警处理,夏XX和冯某某就上述事故达成《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事故责任为夏XX全责。
上述事故发生后,夏XX向乙保险公司报案,乙保险公司对车牌号为沪MXXXXX的小型轿车定损为修理费总计金额167,300元,包括车衣9,300元和外修2,000元。该车辆经上海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产生维修费156,000元。
官健明就上述车险事故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19年4月1日,官健明出具一份权益转让书,确认上述事故由第三者夏XX负责赔偿损失,请甲保险公司将上述事故损失156,000元予以赔付,同时将追偿权转移给甲保险公司,并协助甲保险公司共同向第三者追偿损失。2019年4月10日,甲保险公司向官健明支付保险理赔款156,000元。
诉讼中,秉佑公司自认与夏XX是车辆挂靠关系。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作为涉案保险的保险人,自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取得代位被保险人向保险事故的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同时,在被告秉佑公司怠于向被告乙保险公司索赔时,原告有权向乙保险公司直接索赔。故本案系原告同时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和第三者的直接请求权。
首先,关于各被告承担责任的方式和顺序。原告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请求权基础为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先由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范围内依次理赔,不足部分由交通事故的侵权人赔偿;事故的肇事驾驶员夏XX经交警处理确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系直接侵权人,秉佑公司自认系沪DXXXXX车辆的挂靠单位,秉佑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本案应先由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项下承担理赔责任,不足部分由夏XX和秉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各方对交强险赔付无争议,原告的诉请金额在乙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项下可以完全理赔,故夏XX和秉佑公司无需承担责任,但该两被告怠于向乙保险公司索赔,引发本案诉讼,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其次,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乙保险公司能否在商业三者险项下拒赔。乙保险公司拒赔的合同依据为商业三者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6项,本院认为,系争条款系典型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但免责条款中所作的“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这一描述较为概括、笼统,并未明确列举“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名称或范围,乙保险公司所称的从事营运车辆的从业资格证是否系该条款约定之许可证书尚不明确,且乙保险公司也没有采取其他书面和口头形式对于驾驶保险车辆须具备相应从业资格证向投保人予以明确说明,故由于乙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乙保险公司所称的从业资格证属于对车辆道路运输实施行政管理的范畴,与案涉事故本身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若保险人据此免赔对被保险人而言显然有失公平。
最后,关于乙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系争保险事故系乙保险公司定损,其对维修费金额并无异议,该费用已经实际发生且原告已经向被保险人赔付,乙保险公司在诉讼中也确认其在交强险内赔付的2,000元在维修金额156,000元之外,故乙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原告维修金额156,000元。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乙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原告甲保险公司15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10元,由被告夏XX、上海秉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乙保险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 叶沈翔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熊轩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