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与杨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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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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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24民初547号 追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0-03-10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仙居县。
负责人:应XX。
委托代理人:付X,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X,男,汉族,住仙居县。
原告与被告杨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项翼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X以及被告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杨XX赔偿原告支付的交强险保险金1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0日,被告杨XX为其所有的浙J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向原告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2018年8月2日13时02分许,案外人俞海兵驾驶电动二轮车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仙居县时,因操作不当与被告杨XX驾驶的浙JXXXXX号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及俞海兵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俞海兵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杨XX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18年11月20日,俞海兵的亲属俞美兰等人向仙居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722526.09元,并由原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019年3月5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1024民初603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赔偿俞美兰等人各项损失71570.84元;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向俞美兰等人支付保险金120000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浙10民终87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6月24日,原告将交强险赔偿款120000元汇到仙居县人民法院账户,已按照上述生效判决履行了赔偿义务。生效判决已确认被告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证被计分满12分且被公告停止使用,其性质上属于无证驾驶,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后享有向被告追偿的权利。
被告杨XX辩称:被告不同意不接受原告诉请,被告是被扣分满12分,属于有证。被告驾驶证是在2015年、2016年左右被仙居交警队扣掉,后来因为生病没有及时学回来。偶尔开车,结果发生了事故。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有(2018)浙1024民初6030号民事判决书、(2019)浙10民终878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某保险公司诉请要求被告杨XX偿还原告保险代偿款系追偿权纠纷,原告是否享有上述权利取决于被告杨XX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情形。本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时,被告杨XX的驾驶证因累计记分满12分且已被公安机关公告停止使用,表明其已不具备法定驾驶资格,性质上属于无证驾驶。故对原告某保险公司主张追偿权的诉讼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某保险公司款项人民币120000元。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项 翼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 夏静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