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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与金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5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豫1303民初10152号 追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某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金XX。
原告与被告金XX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某保险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赔偿金1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1日,被告金XX醉酒驾驶车牌号为豫R×××××号建设雅马哈JM125-3型摩托车行驶至南阳市××经××路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刘海军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金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上述摩托车在原告处投保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刘海军妻子秦义丽、女儿刘子坪、儿子刘青松提起诉讼,要求金XX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豫1302民初第3381号判决,判决本案原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秦义丽、刘子坪、刘青松赔偿金共计120000元,判决生效后原告及时履行了赔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上述赔偿金,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金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1日21时40分许,被告金XX醉酒后驾驶豫R×××××号二轮摩托车沿南阳市经十路自南向北行驶至鑫裕农家菜馆南2米处人行道横道处,将自西向东横过道路的刘海军撞到,造成刘海军、金XX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金XX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海军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海军被送往南阳医专第三附属医院抢救,因病情危重,于次日转入南阳市中心医院救治,住院期间共计产生37152.77元费用。2016年4月26日刘海军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6年8月15日,刘海军妻子秦义丽、女儿刘子坪、儿子刘青松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XX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豫1302民初第3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原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秦义丽、刘子坪、刘青松赔偿金共计120000元。2016年12月30日,原告某保险公司按照(2016)豫1302民初第33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秦义丽支付赔偿金1200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庭审陈述、(2016)豫1302民初第3381号民事判决书、事故认定书、银行交易凭证、保险报案记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被告金XX作为此次事故的直接致害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受害人损失后,有权在其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追偿,且(2016)豫1302民初第3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秦义丽、刘子坪、刘青松支付赔偿金共计120000元,某保险公司在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于2016年12月30日履行了全部的赔付义务,故被告金XX应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金XX支付原告某保险公司垫付赔偿金1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金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进锋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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