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与周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5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浙0523民初4163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02-12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847162XXXX。
负责人:叶X。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X,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XX,男,汉族,住安吉县。
与周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保险公司负责人叶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到庭参加诉讼,周XX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周XX支付某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86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周XX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23日07时25分,周XX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右转弯与陈艳驾驶的直行车牌号为浙EXXXXX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周XX受伤的交通事故。同日,安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XX、陈艳负同等责任。陈艳驾驶的浙E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载明的所有人为张军敬;张军敬为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019年6月17日,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协议的约定向张军敬赔付了17330元,并取得了张军敬出具的《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某保险公司依法取得对该笔保险理赔款的代位求偿权。由于周XX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周XX应当及时赔偿浙E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的维修费8665元;但周XX并未及时赔付,故某保险公司在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后,有权利要求周XX向某保险公司支付该笔保险理赔款,综上,请求判准诉请。
周XX未作答辩。
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交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机动车保险事故车辆委托维修协议、定损单、维修清单、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周XX未到庭对中国财产长兴支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本院对中国财产长兴支公司提供的证据审查认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依据对证据的认定及结合庭审调查,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9年4月23日07时25分,周XX驾驶三轮电动车在安吉县内右转弯时,与陈艳驾驶张军敬所有的车牌号为浙EXXXXX车辆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周XX受伤。事故责任经安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XX、陈艳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浙EXXXXX车辆受损经定损维修,共花费修理费17330元。
另查明:浙EXXXXX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间自2018年9月13日14时起至2019年9月13日24时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为此,张军敬向某保险公司提出了“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某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于2019年6月17日向张军敬支付了浙EXXXXX号车辆的保险理赔款17330元,张军敬向某保险公司出具了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
本院认为,某保险公司在承保的浙EXXXXX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情况下,自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周XX为该事故中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对浙EXXXXX号车辆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按照其所负的事故责任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故本院对某保险公司要求周XX支付代偿款8665元及支付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请求,予以支持。某保险公司请求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无约定依据,本院调整为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保险公司代偿款8665元及利息(利息以8665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9月6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驳回某保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周XX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忠诚
审 判 员  余文尧
人民陪审员  汪佳琪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阚晓景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