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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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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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201民初4690号 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2020-01-18
原告:张X,男,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系贵州济元(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0886055。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甲,系贵州济元(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910078992。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662970XXXX。
负责人:吴XX,系某保险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系贵州屋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911079727。
第三人: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22241XXXX。
法定代表人:韩X,系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乙,系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1031579。
原告张X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第三人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申请给予和解期限)。原告张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甲、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第三人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依据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支付100000元车辆损失费给第三人;2.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上述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支付给原告垫付的死者前期处理费用50000元、房屋赔偿损失8800元及云C×××××车辆拖车费1000元,共计59800元;3.判令被告在上述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2018年1月17日,原告驾驶云C×××××号轻型自卸货车沿蟠龙方向往红岩方向行驶,行经蟠红公路2Km+400m(水城县境内小地名:熄凉坡)处时,因驾驶制动不良车辆进入转弯时未确保安全、畅通原则下通行,且临危措施不当,导致该车驶入对向车道,撞在行驶方向公路左侧的居民朱光胜家房屋上,侧翻后压在对向行驶由驾车人尹太全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造成尹太全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原告受伤、朱光胜房屋受损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8年2月26日水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黔公交认字(2018)第0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张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系云C×××××号车的所有人,其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500000元)、机动车损失保险、盗抢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原告向死者家属支付了50000元先期处理费及向朱光胜赔偿房屋损失8800元,该事实已经在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221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中进行了认定;原告因本次事故在贵州水矿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10036.97元及支付案涉车辆拖车费1000元。上述费用应由被告向某保险公司承担,但被告拒绝支付。因涉案保险金第一受益人为第三人,事故车辆为与第三人融资租赁所获得,故事故车辆损失保险金应由被告支付给第三人。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条,从事货运的相关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原告驾驶轻型自卸货车未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故被告不应当对原告损失进行赔付;在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221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中意见明确被告赔付本次事故当中的损失共计522584.29元,故不应当再赔付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
第三人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述称,1.根据第三人的合同以及商业保险单的特别约定,原告作为承租人和被保险人,其获得的相应赔偿金应当经过第一受益人,也就是第三人的指示进行支付;2.第三人同意以100000元的金额来处理第三人与原告的融资租赁纠纷。对此我方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向法院进行主张,即要求被告支付此次车辆损失费用100000元给第三人。
原告张X及被告某保险公司、第三人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经本院组织各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后,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收据,因无发票佐证,故不予确认;对第三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法人身份证明,因能证明第三人的主体资格,故本院予以确认;《先锋太盟汽车融资租赁合同》、《车辆所有权转移、接受及融资确认函》、《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抵押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因系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故对其与被告的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X系云C×××××号车的所有人,2017年5月12日原告向被告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该车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其中:强制保险期限自2017年5月12日15时起至2018年5月12日15时止;商业保险期限自2017年5月13日1零时起至2018年5月12日24时止;机动车损失险赔付限额为10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限额为50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赔付限额为10000元;第一受益人为第三人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在保险单中约定当一次出险赔偿金额超过10000元时被告必须按照第三人书面指示支付保险赔偿。
2018年1月17日原告驾驶云C×××××号车沿水城县蟠龙方向往水城县红岩方向行驶至蟠红公路2Km+400m(水城县境内小地名:熄凉坡)处时,因驾驶制动不良车辆进入转弯时未确保安全、畅通原则下通行,且临危措施不当,导致该车驶入对向车道,撞在行驶方向公路左侧旁的居民朱光胜家房屋上,侧翻后压在对向行驶由驾车人尹太全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造成尹太全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原告受伤、朱光胜房屋受损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发生后,原告已及时向被告报案,但被告未对受损财产的损坏价值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2018年2月26日水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黔公交认字(2018)第0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尹太全及朱光胜无责任。原告为此自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1月26日在贵州水矿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住院治疗产生住院医疗费7623.16及门诊医疗费2103.81元,共计9726.97元。
原告向死者尹太全家属支付了50000元先期处理费及向朱光胜赔偿房屋损坏费8800元。
2018年3月21日尹太全的继承人刘朝飞、尹杨氏、尹海、尹祥、尹艳对张X及某保险公司向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作出(2018)黔0221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刘朝飞、尹杨氏、尹海、尹祥、尹艳各项损失122000元及商业第三者险范围赔偿刘朝飞、尹杨氏、尹海、尹祥、尹艳各项损失400584.29元。该赔付金额中已扣除张X已付给死者尹太全家属上述50000元及某保险公司已支付给死者尹太全家属支付了的3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张X因涉案交通事故支付给死者尹太全家属50000元先期处理费及向朱光胜赔偿房屋损坏费8800元事实存在,有原告提交的收条等为凭,且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加上原告的医疗费9726.97元,共计原告已支付费用为68526.97元,原告为事故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被告应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赔偿,虽然(2018)黔0221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对此次事故中的死者家属进行赔偿,但其赔偿金额已经扣除原告先行给付死者家属的50000元,且(2018)黔0221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明确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付限额122000元用于赔付完毕,故本案被告应在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先期支付给死者尹太全家属的50000元及原告支付给朱光胜的房屋损坏费8800元,并在车上人员司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726.97元。对原告主张的拖车费,因无发票佐证,故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无货运从业资格证不予赔付,因被告明知事故车辆属货运车而与原告订立保险合同,且双方并未约定原告无从业资格证属不予赔偿的情形,故对被告的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另辩称原告赔付给朱光胜的房屋损坏费8800元未经评估,其不予认可,因事故发生时原告已及时向被告报案,被告并未对受损财产进行定损,故对被告的该辩称本院也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X损失68526.9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48元,由原告张X负担1091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7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同上列第一款项一并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以内,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赵泽芬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颖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