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X与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某保险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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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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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02民初4863号 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杨XX,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甲,安阳市开发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负责人:牛XX,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乙,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X,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负责人:彭XX,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XX,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XX与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以下简称丹尼斯文峰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9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甲,被告丹尼斯文峰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乙、贾XX,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邢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3167元、交通费100元、误工费4733元共计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4日10时左右,原告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进入被告丹尼斯文峰分公司停车场,2019年6月15日21时左右原告到该停车场开车时发现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角贴年检标志位置有一破洞,周围裂痕大约10厘米左右。当场原告告知被告丹尼斯文峰分公司停车场值班人员对车辆损坏情况进行查看并解决,值班人员告知第二天进行处理,原告于21时20分左右驶出停车场并交纳停车费用11元。2019年6月16日,原告随被告丹尼斯文峰分公司工作人员查询停车场监控录像,但没有任何发现。因协商未果,原告于该日上午拨打110报警。原告车辆需要更换前挡风玻璃及太阳膜,因与被告丹尼斯文峰分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丹尼斯文峰分公司辩称,本案系一般侵权责任,原告对其主张的各项费用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该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对于造成车辆损失的后果有过错,丹尼斯文峰分公司停车场入口具有明显标示,提示晚上不允许停放车辆。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车辆受损责任主体不明,受损原因不明,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后果;原告仅为车辆受损,车损外的主张无相应的法律依据;保险信息中存在免赔额1000元或者是10%,两者以高者为准的约定,应当计算免赔数额;原告主张数额过高,车损是原告单方维修,某保险公司没有参与,显失公正,某保险公司对原告车损不予认可;不承担诉讼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杨XX提交了车辆行驶证、照片、受案回执、车辆维修票据及清单,被告丹尼斯文峰分公司提交了照片、视频光盘,被告某保险公司提交了照片、公众责任保险条款和公众责任保险条款附加停车场责任条款、公众责任保险投保单。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原告系豫A×××××号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2019年6月14日上午10时许,原告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驶入被告丹尼斯文峰分公司经营管理的停车场,2019年6月15日21时左右,原告发现豫A×××××号小型轿车前挡风玻璃受损,于当晚驾车驶离该停车场并向停车场交纳停车费11元。2019年6月17日,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向原告出具受案回执,告知原告于2019年6月16日报称的汽车被损案其单位已受理。2019年7月12日,原告到安阳市福尔福东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豫A×××××号小型轿车前挡风玻璃进行维修,支出车辆维修费1967元;2019年7月15日,原告到文峰区金利汽车装饰精品商行安装太阳膜,支出1200元,以上原告车辆损失费共计3167元。
2.原告与被告丹尼斯文峰分公司均提交被告丹尼斯文峰分公司丹尼斯文峰店停车场收费标准,主要内容为:根据发改委相关规定对店内停车场实行收费,收费标准为白天(早7点-晚10点)每辆次收费3元;1.小型车辆车位费为时间早8点-晚10点,晚10点-次日早8点,夜晚(晚10点-次日早7点)每辆次收费5元;2.……丹尼斯文峰店本着对顾客服务的宗旨,时间调整为早8:30-晚10:30,晚10:30-次日早8:30,30分钟内免费停放;凭APP会员当日消费满50元以上(含50元)返3元电子停车券,限当日使用;停车场夜间不开放,严禁停放车辆。
3.2018年12月31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附加停车场责任保险,累计责任限额为76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380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1月1日0时起至2019年12月31日24时止,案涉停车场属于被告某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第三条约定:“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对上述第(一)与第(二)项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八条约定:“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公众责任险部分,17.停车场责任条款(1)附加停车场公众责任险,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处于被保险人控制下的或停放于被保险人场所内的属公众所有的机动车辆(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车辆除外)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但本公司在本附加险项下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每辆车每次15万元,每次事故50万,年累计赔偿限额200万;公众责任险单店保额及免赔额,免赔额:1000元或10%,两者以高者为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公众责任保险附加停车场责任条款》第二条约定: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停车场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包括车辆的失窃)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院认为,原告将其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停放至被告丹尼斯文峰分公司管理经营的停车场,并向该停车场支付相应期间停车费,该停车场有义务确保在其场内停放的车辆不受损毁。豫A×××××号小型轿车在该停车场停放期间遭受损坏,被告丹尼斯文峰分公司应当对原告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又案涉停车场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公众责任保险并附加有停车场责任保险,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最高赔偿责任限额每辆车每次15万元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被告丹尼斯文峰分公司辩称案涉停车场明确标明晚上不允许停放车辆,原告对车辆损坏亦有过错的意见,虽然案涉停车场收费标准中有“停车场夜间不开放,严禁停放车辆”的表述,但其收费标准明确表明不同类型车辆在夜晚停车收取停车费用,且原告亦按照被告丹尼斯文峰分公司的收费标准交纳的相应的停车费,故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车辆受损责任主体不明,受损原因不明,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后果,但被告某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原因属于其免赔事由,故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主张车辆维修费3167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车损应当扣除免赔额1000元或10%,两者以高者为准,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约定,被告某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提示义务,故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车辆是原告单方维修,某保险公司没有参与,显失公正,某保险公司对原告车损数额不予认可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交通费、误工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XX车辆维修费3167元;
二、驳回原告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徐正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