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甲保险公司与乙保险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3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京0115民初22422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甲保险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213A号,15层1501-1505,16层1603、1605号。
负责人:刘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
原告甲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公司)与被告张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XX赔偿人寿公司损失14025元;2.诉讼费由张XX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日郭奕涵驾驶宝马牌×××轿车在北京市亦庄天华西路中信银行附近被张XX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事故造成×××车受损,本次事故经双方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认定张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XX怠于赔偿×××的车辆损失。郭奕涵为×××在人寿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险。郭奕涵根据法律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人寿公司申请代位求偿。人寿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赔偿郭亦涵车辆损失14025元。后郭奕涵向人寿公司签署权益转让书,将索赔权转让给人寿公司。经查询×××车在乙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公司)处投保有保险,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人寿公司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后,有权依法对张XX进行代位求偿。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0条之规定,诉至法院。望依法支持人寿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XX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和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张XX未出庭质证,经本院核实,本院对人寿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经审理查明:人寿公司和被保险人郭奕涵就车牌号为×××的车辆签订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保险单(保险期间自2018年4月19日0时起至2019年4月18日24时止,其中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373670元。
2018年5月2日,在北京市庄亦庄天华西路中信银行附近,张XX驾驶的×××车与郭奕涵驾驶的×××车辆相撞,郭奕涵与张XX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中认定张XX负全部责任、郭奕涵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郭奕涵对×××车辆进行了维修,维修费16025.24元。2018年5月17日,郭奕涵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寿总公司)出具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权益转让书,载明×××车辆于2018年5月2日发生事故,郭奕涵已收到人寿总公司赔款14025元,郭奕涵同意将已取得赔款部分保险标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人寿总公司并授权人寿总公司得以郭奕涵名义或人寿总公司名义向责任方追偿。郭奕涵保证随时为人寿总公司行使上述权利提供充分协助。
庭审中,人寿公司称依据维修结算单、发票,×××车辆修车花费16025元,诉讼请求只主张14025元是因为华安公司赔了2000元给张XX,张XX又将这2000元给了郭奕涵。
另,案外人华安公司到庭接受询问,称×××在华安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8年2月9日零时至2019年2月9日24时,华安公司在出险后,已经将事故交强险财损赔偿款2000元履行完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张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基于保险法的上述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为保险标的的损害基于第三者的损害行为而发生;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本案中,涉案保险事故造成的被保险车辆的损害是由于第三者的损害行为而发生,现人寿公司已经基于被保险车辆的损失结果赔偿了保险金14025元,因此,人寿公司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的条件已经满足,人寿公司可以代郭奕涵之位向损害被保险车辆相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故人寿公司要求张XX赔偿14025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张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甲保险公司损失140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及公告费300元,由张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成桂钦
人民陪审员  赵亚玲
人民陪审员  张景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麻 莉
书 记 员  杨 卓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