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陈XX、某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3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浙01民终9246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二审 民事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1-06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男,汉族,住杭州市临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7层、10-14层、19-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843034XXXX。
法定代表人:徐X甲,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乙,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XX因与被上诉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19)浙0185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XX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请求二审法院在查实事故定性的基础上改判。事实和理由:一、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明显不正确,在其他类似的其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与陈XX驾驶情形相似的交通违法行为并未被定全责,希望二审法院能够重新对交通事故责任做出认定,或者请求交警部门重新审核认定。二、饶宇航车辆的维修费用过高,应对4S店的维修费用重新核实。
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在二审期间辩称: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则不予受理。先陈XX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却未在法定期间提出复核申请,其异议应予以驳回。陈XX用其他案件的责任认定类比本案,并不恰当,既无法确认真实性,也与本案无关。二、对于损失金额的确定,某保险公司在一审期间已经提交了维修清单及发票作为证据,足以证实损失金额的产生,陈XX的上诉理由应不成立。综上,请求二审依法驳回陈XX的上诉,维持原判。
某保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陈XX赔偿某保险公司垫付的保险理赔款10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陈XX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2日,饶宇航驾驶浙AXXXXX车辆行驶至钱王街交通银行门口时,与陈XX驾驶浙AXXXXX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交通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XX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饶宇航就浙AXXXXX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自2018年6月3日至2019年6月2日。陈XX驾驶的浙AXXXXX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2000元限额已赔付。事故发生后,浙AXXXXX车辆经定损,饶宇航共计支付修理费12500元,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其进行了赔付,饶宇航将相关保险代位求偿权益转让给某保险公司,之后某保险公司向陈XX追偿,陈XX表示无能力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某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浙AXXXXX号车辆所有权人赔偿相应的损失10500元后,依法享有代位向陈XX索赔的权利。因陈XX在本案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某保险公司要求陈XX承担该部分损失合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陈XX未按原审法院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陈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保险公司保险赔偿款10500元。如果陈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元,由陈XX负担。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审法院申请退费,陈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审法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和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所引发的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纠纷,若陈XX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存在异议的,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权利救济途径,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但陈XX并未按照规定行使该权利,现其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对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车辆维修费用,某保险公司在一审期间已经提交了证据加以证明,陈XX虽对费用过高提出异议,但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元,由上诉人陈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 丹
审判员 祖 辉
审判员 朱晓阳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林叶红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