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钱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苏0682民初9626号 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如皋市人民法院 2020-03-09

原告:钱X,女,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如皋市高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江阴市、201室。
负责人:王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江苏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钱X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依法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X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损失134800元,公估费4044元,施救费240元,合计139084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损失126900元,公估费4044元,施救费240元,合计131184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日11时29分左右,吴丹丹驾驶钱X所有的车牌号为苏F×××××小型汽车在沈海高速(下行)1241公里200米行驶时,由于疏于观察路面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经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丹丹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涉车辆苏F×××××小型汽车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公司对现场车辆进行了勘验。后原告将车辆送至如皋市名车之家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修理厂进行维修。后原告向被告理赔,被告认为原告的车辆维修价格高,双方就损失金额存在争议,故原告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了评估。为维护和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保车损险220990元含不计免赔,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没有异议,案涉车辆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车辆发生事故后对车辆进行单方维修,并进行了单方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对案涉车辆的实际维修费用是否符合客观事实不能确定,请求法院对案涉车辆的维修费用进行重新鉴定。对公估费不予认可,施救费由法院核实。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方提交了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保单抄件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估报告、委托清单服务协议一份、鉴定发票一份、清障费发票、维修费发票,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日11时29分左右,原告钱X允许的驾驶人吴丹丹驾驶苏F×××××小型汽车行至沈海高速(下行)1241公里200米处时,因疏于观察路面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操作失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方通知了某保险公司并报警。同日,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上述事实,认定吴丹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生施救费240元。
原告钱X为该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附加不计免赔率险(保险金额220990元),保险期间2019年1月24日00时起至2020年1月23日24时止。
事故发生后,因被告对案涉车辆定损数额过低,原告单方委托江苏娄江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南通苏中分公司对案涉车辆进行了公估,公估车损为134800元,发生公估费4044元。
2019年11月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被告就案涉车辆维修损失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本院委托连云港安顺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进行司法评估。2020年2月5日,该公司向本院出具公估报告,公估结论:苏F×××××车辆维修评估金额126900元。该鉴定产生鉴定费8140元(被告已预缴)。
本院认为,原告为其自有的苏F×××××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的机动车损失保险,被告某保险公司承保并向原告签发保险单,双方间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对案涉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没有异议,仅对其主张的数额中的车损数额有异议。关于车损,被告在本案中向本院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鉴定车损金额为126900元,原告亦在审理中认可鉴定后的车辆损失金额,故本院对此无异。原告主张其单方公估发生的公估费4044元,因该损失系其单方扩大的损失,且未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施救费240元,该费用系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原告现提供有相应的发票予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法支持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原告钱X各项保险金人民币合计127140元(车损126900元、施救费24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钱X保险金人民币127140元。
二、驳回原告钱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0元,鉴定费8140元(已缴纳),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9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审判长 左建明
审判员 储祥源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娟
书记员 丁晓亮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