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与贾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鲁0781民初292号 追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青州市人民法院 2020-03-09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
负责人:郭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XX,男,汉族,住青州。
原告诉被告贾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贾XX偿还我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贾XX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5日,王云涛驾驶无牌半挂牵引车及无牌挂车沿纽约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路口处时,与海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路口的贾某1驾驶的鲁V×××××小型轿车(载贾XX)发生交通事故,致贾XX受伤,车辆受损。本次事故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7民终3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已经按照判决书履行了赔偿义务。但因本次事故发生后,我方为贾XX垫付医疗费10000元,并已经支付至青州市人民医院,二审法院并未从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综上,贾XX应当返还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贾XX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月19日,车主为案外人宋立友的半挂牵引车及无牌挂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险保额主车100万,挂车5万;强制险122000元,其中医疗费10000元,伤残费110000元,财产损失费2000元,保险期间自2014年1月28日至2015年1月27日。
2014年4月25日,王云涛驾驶无牌半挂牵引车及无牌挂车沿纽约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路口处时,与沿海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路口的贾某1驾驶的鲁V×××××小型轿车(载乘车人贾XX、贾某2、贾某3、刘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贾XX、贾某1、贾某2、贾某3、刘某受伤,车辆受损,其中贾某2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现场勘查认定,王云涛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贾某1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贾XX、贾某1、贾某2、贾某3、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贾XX向本院起诉贾某3、宋立友、韩新卫、贾某1、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我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贾XX交强险27646元,商业险143153.67元。因贾某3、贾某1、某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鲁07民终3533号民事判决,维持上述判决内容并由某保险公司负担诉讼费3491元。法院判决生效后某保险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分两笔向我院账户汇款167473.83元、6816.84元,共计174290.67元,已履行全部判决法定义务。
另外,2014年5月21日,某保险公司为贾XX在青州市人民医院医疗账户先行垫付医疗费10000元,但在上述一、二审诉讼中,某保险公司未对已垫付的10000元医疗费向贾XX主张权利。
上述事实,有某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强制保险抄单、机动车保险单、(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2016)鲁07民终3533号民事判决书、3份付款凭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目前,我国的保险行业已形成良好的惯例做法,即事故发生后,为保证事故中受伤人员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车辆投保公司通常会提前垫付部分医疗费用。贾XX作为事故伤者在接受青州市人民医院治疗时,某保险公司为其提前预付医疗费10000元,但贾XX作为原告在之后的诉讼中已全额取得生效司法文书裁判的赔偿金款。而某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10000元医疗费在诉讼中却并未扣减,其合法利益受到了损害,对于贾XX而言则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退还。因此,某保险公司有权向贾XX行使追偿权,其诉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贾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对其所享诉讼权利的自动放弃。
综上,某保险公司要求贾XX偿付垫支医疗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贾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某保险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贾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曰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石 雷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