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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与巢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湘0681民初3401号 追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汨罗市人民法院 2020-02-10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15栋。
主要负责人:张X,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该公司员工。
被告:巢X,女,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
原告与被告巢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被告巢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1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日,被告将其所有的湘F×××××小车在原告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限从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2018年8月15日,被告巢X无证驾驶湘F×××××号小型轿车,在汨罗市与梁可福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梁可福受伤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经汨罗市人民法院(2019)湘0681民初1172号判决书判决,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向梁可福先行垫付赔偿120000元后再向本案被告追偿。原告于2019年7月12日依判决向梁可福支付了120000元的赔款的义务。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及生效判决,原告依法享有对被告追偿的权利,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巢X辩称,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交通事故责任属实,愿意按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承担50%,即60,000元,目前没有偿还能力。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巢X对某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2019)湘0681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系本院生效法律文书,该判决文书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了认定,本院依法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15日13时40分许,巢X驾驶湘F×××××号小型轿车沿汨罗市新站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与站前路交叉路口时与梁可福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沿站前路由西往东行驶进入火车站广场时相撞,造成梁可福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巢X驾驶机动车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应负此事故同等责任。梁可福驾驶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没有在路口外慢行或停车了望,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应负此事故同等责任。2019年4月25日,梁可福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由巢X、某保险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75704.39元。2019年6月14日,本院作出(2019)湘0681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梁可福经济损失120000元。二、巢X赔偿梁可福经济损失32903.51元,折抵其先行垫付的15494.07元,实际还应支付赔偿款17409.44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7月某保险公司履行了该文书确定的义务。
另查明,湘F×××××号小型轿车所有人为巢X,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限额的商业三责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
本院认为,(2019)湘0681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某保险公司也按该判决文书履行了赔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巢X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某保险公司有权向巢X主张追偿。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巢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1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巢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薇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胡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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