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与印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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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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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04民初16587号 追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2020-01-08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13、38、39、40层。
法定代表人:孙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丽X,女,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印XX,男,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原告某保险公司与被告印XX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丽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印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9月5日,被告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40000元,借款期限为自2012年9月5日至2015年9月5日止,每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被告于2012年9月4日,在原告处投保保证保险,约定被告拖欠任何一期借款达到80天,原告作为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即光大银行)进行理赔。被告于2014年1月5日还款之后不再履行还款义务。依据“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险单”,原告于2014年3月26日向光大银行进行了理赔,代被告理赔欠款24668.21元(包括理赔本金24182.65元,理赔利息485.56元)。至此,被告共计欠付原告理赔金额24668.21元,违约金33334.98元,原告多次催还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金额共计24668.21元(包括理赔本金24182.65元,理赔利息485.5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3334.98元(以理赔金额为基数自2014年3月26日起,按照24%/年,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偿清所有款项之日);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以上共计58003.19元。
被告印XX未出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5日,被告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40000元,借款期限为自2012年9月5日至2015年9月5日止,双方约定贷款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40%,每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被告于2012年9月4日,在原告处投保保证保险,约定被告每月支付保费760元,双方在保险中特别约定,被告拖欠任何一期贷款达到80天,原告作为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原告赔偿后,被告需向原告归还赔偿款项和未付保费。从原告赔偿当日起超过三十日被告未赔付的,被告需向原告按日支付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被告于2014年1月5日还款之后不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4年3月26日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进行了理赔,代被告向农业银行大东支行理赔欠款24668.21元(包括理赔本金24182.65元,理赔利息485.56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个人贷款合同》、贷款借据、平安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保险单、还款明细、《代偿债务确认书》等证据,经开庭审理,本院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印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被告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以及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平安个人消费者信贷保证保险合同均系合同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履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为被告按时发放的贷款,被告亦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按时还款的义务。由于被告未能按时还款导致原告替被告归还了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因此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原告理赔款24668.21元。由于被告在原告理赔后超过三十日未能给付原告理赔款,构成违约,因此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由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过高,原告要求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付。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印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某保险公司理赔款24668.21元;
二、被告印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某保险公司未付理赔款的违约金(以理赔款本金24182.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4年3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1元,由被告印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吴菁菲
审判员 李 卓
审判员 李矫健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兰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