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与范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0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鲁1625民初2548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博兴县人民法院 2020-02-21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六路以东新城广场花园。
负责人:刘XX,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XX,山东源诚(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XX,男,汉族,住博兴县。
原告与被告范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卜XX、被告范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范XX向某保险公司支付959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范XX承担。在诉讼过程中,某保险公司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93980元。事实与理由:山东新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食品公司)所有的鲁M×××××号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险。2018年2月1日18时30分左右,范XX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沿新城二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彩虹桥北路口处由北向东左转弯时,与沿新城二路由南向北行驶卢振华驾驶的鲁M×××××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无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卢振华、范XX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本次事故造成鲁M×××××号车辆损失189960元,新盛食品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依约支付保险理赔款189960元。经查,鲁E×××××号车辆在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滨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某保险公司依法诉至人民法院,望判若所请。
范XX辩称,某保险公司所举证明材料存在严重不实,不能同意其赔偿要求,理由如下:第一,事故发生后卢振华联系保险公司人员到场,评估损失范围为奥迪A8一侧前灯,中网,前杠等,损失额为7至8万元,某保险公司当场索赔4万元。因范XX驾驶的车辆也有损失,未进行损失评估,所以双方未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第二,交警部门提出对涉案车辆损失进行鉴定被卢振华拒绝。双方同意协商,卢振华要求范XX赔偿2万元损失,各自维修。范XX主动电话联系卢振华要赔付2万元,但卢振华放弃索赔,说这点钱不用赔,双方都倒霉(卢振华是新盛食品公司大股东),至此以后双方再未联系。第三,对某保险公司在没有联系事故当事人的情况下而向滨州瑞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迪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支付维修费的行为,范XX不能接受,卢振华、某保险公司、瑞迪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存在合伙骗保的可能。第四,没有第三方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某保险公司存在过度赔偿。第五,只因当时双方各自维修都同意,范XX驾驶的车辆已变卖,范XX也没有追究卢振华的赔偿责任,所以对范XX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第六,距离事故发生时间已久,某保险公司存在恶意拖移拖延时间,毁灭证据,篡改档案的可能。第七,某保险公司恶意诉讼,范XX不承担本案诉讼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某保险公司为证实其承保的鲁M×××××号车辆在涉案事故中产生的维修费用,向法庭提交了机动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机动车辆保险损失情况确认书、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山东增值税发票、瑞迪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保险结算单。范XX对上述证据有异议。为反驳范XX的异议,某保险公司申请对鲁M×××××号车辆在涉案事故中的损失进行鉴定,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本院认为,经鉴定鲁M×××××号车辆在涉案事故中的损失为161640元,范XX虽对该鉴定结果有异议,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其异议内容,故对鲁M×××××号车辆在涉案事故中的损失161640元依法予以确认。
2.对某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金给付银行转账授权书、支付信息凭证、工商银行业务对账回单、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范XX有异议。本院认为,该些证据能够相互认证,达到了高度盖然性,可以证实某保险公司向鲁M×××××号车辆的被保险人新盛食品公司给付保险理赔款的情况。
3.范XX向法庭提交照片一份(照片是在事发后在交警队停车场拍摄),欲证实:涉案两事故车辆损失的情况,卢振华驾驶的鲁M×××××号车辆损失没有像某保险公司主张那么高,范XX驾驶的鲁E×××××号车辆也有损失,但未向某保险公司和卢振华主张损失。某保险公司质证称:对该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外观照片不能显示双方车辆的具体损失。本院认为,某保险公司对该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1日18时30分许范XX驾驶鲁M×××××号小型轿车沿新城二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彩虹桥北路口处由北向东左转弯时,与沿新城二路由南向北行驶卢振华驾驶的鲁M×××××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无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博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范XX、卢振华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另,鲁M×××××号车辆的所有人为新盛食品公司,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保险限额为1000000元的车辆损失险并不计免赔,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为鲁M×××××号车辆的被保险人新盛食品公司向瑞迪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189960元。应某保险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鉴定,经鉴定鲁M×××××号车辆在涉案事故中的损失为161640元。某保险公司为此支出鉴定费9500元。
再,范XX驾驶的鲁M×××××号车辆在华泰财险滨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涉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承保鲁M×××××号车辆损失险的某保险公司虽已向被保险人新盛食品公司赔偿保险金189960元,但经鉴定鲁M×××××号车辆在涉案事故中的损失为161640元,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某保险公司应以鉴定损失数额为基础向对鲁M×××××号车辆造成损害的侵权人范XX进追偿。因范XX驾驶的鲁M×××××号车辆在华泰财险滨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扣减交强险中财产限额2000元后,剩余的159640元由范XX在涉案事故中所负同等责任比例向某保险公司予以赔付79820元(159640元×50%)。另,关于范XX所辩称的未就鲁M×××××号车辆在涉案事故中的损失向卢振华、某保险公司主张的问题,其可通过另行诉讼予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判决如下:
一、被告范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保险公司赔付79820元;
二、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保险公司负担185元,由被告范XX负担915元;鉴定费9500元,由原告某保险公司承担4750元,由被告范XX承担4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文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丹妮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