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葫芦岛宏运商厦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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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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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14民终55号 保险纠纷 二审 民事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2-26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辽大连市中山区。
负责人杨万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雪,北京市中喆(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宏运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葫芦岛宏运商厦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1402民初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雪,被上诉人葫芦岛宏运商厦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晶、徐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1402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或发回重审。
事实及理由:原审审查事实不清、证据认定混乱,对我公司提交的公估报告不予采信,证据认定混乱,违背事实,应予纠正。我公司提交的公估报告系第三方有资质评估单位出具的,其对本案事故原因、损失金额及相应依据均有明确记载,从证据角度完全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也已充分证明了本案损失的具体金我公司按照保险法规定,履行了保险金的赔付义务,取得了代位求偿权,有权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被上诉人葫芦岛宏运商厦有限公司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原审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
某保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葫芦岛宏运商厦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258947.91元、公估费10688.50元,合计269636.41元,由葫芦岛宏运商厦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查明,2018年2月8日,沈阳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辽宁葫芦岛连山大街餐厅因葫芦岛宏运商厦有限公司商场管道漏水,导致室内财产及停业损失,沈阳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和营业损失险,沈阳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在管道漏水事故发生后,向某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某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向平量行保险公估(上海)有限公司申请鉴定,某保险公司根据鉴定报告向沈阳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支付了保险金258947.91元。现某保险公司主张根据代位求偿权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258947.91元、公估费10688.50元。某保险公司向提供了平量行保险公估(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公估终期报告,记载事故原因及调查为根据我司现场调查,此次事故是因为商场位于一层天花板内的消防管道爆裂造成的。葫芦岛宏运商厦有限公司认为该公估报告系某保险公司单方面委托且记载的事故原因与事实不符,提供了葫芦岛融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内容为“2018年度葫芦岛宏运商厦有限公司消防设备设施维保工作由我公司负责,2018年维保期间内,葫芦岛宏运商厦有限公司一层麦当劳餐厅区域顶棚消防管路未出现管线爆裂漏水及维修事宜”。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某保险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沈阳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辽宁葫芦岛连山大街餐厅的损失数额,故对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
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45元,由原告某保险公司承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证明的义务,本案中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代为理赔的诉请,其依据是平量行保险公估(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公估终期报告及与沈阳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达成的赔偿协议。对此,葫芦岛宏运商厦有限公司即未参与公估及赔偿协议的协商也不认可。且该公估报告尚不能证明葫芦岛宏运商厦有限公司与沈阳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之间对所受损害事实的成因、责任分担、经济损失的成立,某保险公司与沈阳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达成的赔偿协议,对葫芦岛宏运商厦有限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某保险公司提供的平量行保险公估(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公估终期报告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45元,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冯 新
审判员 朱 丹
审判员 李春学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依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