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与黄XX、吴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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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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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30787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0-02-25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16、17、27、28楼。
负责人:石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X,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被告:吴XX,女,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原告某保险公司诉被告黄XX、吴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XX、吴XX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案外人广州市万泽汇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就其所有的粤A×××××号车辆在原告处投保了车损险不计免赔,保险期间2018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9日。
2019年1月3日16时30分许,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沙太路涉外学院路段,被告黄XX驾驶赣F×××××号轻型货车与案外人张松伟驾驶的粤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粤A×××××号等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黄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外人张松伟无责任。
广州市万泽汇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为维修粤A×××××号车辆花费32069.93元。
原告与广州市万泽汇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广州市万泽汇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同意在取得赔偿款的范围内由原告代位追偿。
原告向广州市万泽汇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了保险赔偿款32069.93元。
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2069.93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承担迟延付款利息(利率标准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款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粤A×××××号车辆在原告处投保了车损险不计免赔,原告据此向广州市万泽汇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赔偿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32069.93元,依法有权代位向被告黄XX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范围应限于其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保险金,故原告就其支付的保险金产生的利息损失请求被告进行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吴XX承担赔偿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
被告黄XX、吴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黄XX向原告某保险公司赔偿32069.93元;二、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2元,由被告黄XX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某保险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玉珍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