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与朱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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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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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102民初7649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20-02-27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134、136号一层、二层、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680705XXXX。
诉讼代表人:吴锦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XX,男,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某保险公司与被告朱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赔付原告代偿款24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告朱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朱XX辩称:一、当时发生交通事故时,并没有原告起诉的要求赔偿24000元这么多的零件更换,损失是有限的;二、当时车子修起来是可以开了,后车主又把车子的零件拆掉,重新拉到4S店去维修,第二次去维修时车主及保险公司都没有通知被告,被告认为根本就不需要这么多维修费。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8年1月15日7时35分,被告朱XX驾驶车牌号为浙KXXXXX的普通摩托车沿丽水市莲都区丽和线雅溪往丽水方向行使至丽和线8公里910米超越其他车辆时,与对向车道由案外人徐建伟驾驶的车牌号为浙KXXXXX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都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朱XX在该起事故中因驾驶未年检机动车违反交通标线行使,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外人徐建伟在原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之后,案外人徐建伟依据保险合同向原告索赔,原告支付了理赔款24000元。案外人徐建伟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将已取得赔款部分保险标的一切权益转让给原告。
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营业执照、被告身份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处理单、保险报案记录、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照片、修理费发票、索赔申请书、保险赔款计算书、理赔款支付凭证、权益转让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案外人徐建伟为案涉车辆向原告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同意承保并出具了保险单,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案涉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原告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案外人徐建伟进行了赔付。因此,原告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被告朱XX请求赔偿的权利。被告提出的辩解意见,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朱XX支付赔偿款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某保险公司代偿款人民币2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朱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跃飞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谢建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