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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与王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8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粤0111民初1914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0-03-04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1房6层601房、7层701-3至701-13房、8层801房。
负责人:邓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XX,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XX,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原告某保险公司与王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保险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保险赔偿金8764.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XX辩称:无答辩,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粤T×××××号车的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张美娥履行了赔偿义务之后,依法取得了本案的代位求偿权,其有权利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请求赔偿。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被告对于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张美娥负次要责任,原告已经向张美娥赔付了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14607元,原告要求被告对该损失承担60%的主要责任,即给付原告8764.2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己方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王XX给付原告某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偿金8764.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XX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某保险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周 蕾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何丽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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